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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

[拼音]:shuizhi guanli

[外文]:water quality management

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质保护的关系,控制污染物质进入水体,维持水质良好状态和生态平衡,满足工农业生产和生活对水质的要求。

水质和水体污染

在自然界中绝对纯净的水是不存在的。水在自然界循环运动中,溶解、接纳了多种物理性态和化学成分的物质,并容纳入许多生物。地球上已知的106种元素,在天然水中就发现了60多种。水中含有的物质及其含量不同,其感观性状(色、嗅、味、浑浊度)、物理化学性能(温度、pH值、电导率、放射性)、化学成分(有机物和无机物)、生物组成(种类、数量)和底泥状态都出现差别。水中各种物质含量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特性称为水质。饮用、 灌溉、 养鱼或工业用水,对水质都有一定要求。近代,由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人类活动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质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进入水体。当水中化学、生物等物质超过一定程度时,水的功能和水体环境质量便受到损害,水便不能使用或危害人体健康,这种现象称为水体污染。当过量热水进入水体使其功能受到损害时,称为热污染。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先后出现了水体因甲基汞污染引起的水俣病、镉污染引起的骨痛病等水污染公害事件。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1980年全世界所有疾病中,80%是因不适当供水和水不清洁所致;在85个发展我国家(除我国)中,约有13.2亿人口没有合格的用水。经我国卫生部门调查,1987年以前我国约有65.4%的人口饮用水源,存在浑浊、苦咸,或含氟砷毒物,或受工业污染和可能传染疾病等。当前加强水质保护,防治水体污染已为全世界所关注。

水质标准

对水体质量的要求,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水环境和水的合格使用,对不同功能(饮用、 渔业用水、 灌溉、工业用水)水体分别规定污染物质的较高允许值。废水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水环境标准(或目标),对工厂、企业排放的废水浓度、数量规定的较高允许值。各国法律都要求废水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因此,它是实施水质管理的准绳和依据。排放标准分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浓度控制只控制排放废水的污染物质的浓度,对封闭性水域或自净能力小的水体,并不能保证水体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总量控制是按照水体环境目标和自净能力,得出允许较大负荷量(环境容量),从而对污染物质排放的浓度和总量都实行控制,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水质的目的。

水质管理的基本内容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般把水质保护单纯看成对废污水的治理,主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限制废水排放,促进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代价太大,并没有治本。此后,水质管理逐渐转向采取预防性措施,从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水资源,预防污染着手,使环境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当代的水质管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宏观计划管理

从对区域、流域的国土开发整治,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着手,对地区内的工业布局、产品结构进行全面规划,提出综合防治水污染的方案,并纳入计划经济管理的轨道,确定防治水体污染的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编制地区国土整治规划、流域水质管理规划等。

污染源管理

污染源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场所、设备、装置,是造成水污染的根源,也是水质管理的主要对象。主要应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措施控制污染物质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

水体环境质量管理

按照水体的功能,划定不同的水质分区;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开展水质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凋度水源,维持水体的自净能力。

水质管理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定为制度。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 扩建、 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三同时”制度

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水体污染的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时候,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验,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都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排污许可证制度

工厂企业向水体排放废污水,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生产产品和工艺、排放废污水的设施、排放污染物质的浓度及其总量,经过批准后才能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提前申报,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限期治理制度

有关地方 可以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可限制、停止企业排放废水。

排污收费制度

按照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数量、浓度,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要求污染者承担对社会损害的责任,促进其治理污染。排污费有两种形式:一是对排放的废水都征收排污费,另一种只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收费。我国实行两种排污费都征收的制度。

水源保护区制度

根据水体特性及其使用情况,将河流分成不同功能的河段,提出不同的水质标准。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工厂企业排放污水和进行其他有害于水质的行为。

水质监测和现场检查制度

主管机关定期对水体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主管机关对违反规定的排污单位,有权提出劝告、警告和罚款,并可发出停止排放的命令。

紧急事故强制处理制度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有关地方 可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

维护水体自净能力制度

在调节、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尽可能保证河流、湖泊合理的小流量(较低水位)以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平衡。

我国的水质管理

20世纪50年代我国科技工作者已注意到水质污染问题。1972年从北京市开始加强水源保护,对官厅水库供水系统进行了有组织、有计划的水质管理。自此,先后开展了松花江水系、蓟运河、白洋淀等水系的水质保护。1979年颁布的《我国环境保 (试行)》规定:“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确立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同时、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1984年制定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规定了水质管理的各项制度。

我国的水质管理实行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地方由环境保护、 航政、 水利管理、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等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管理。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辽河、海河、珠江等重要江河设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进行流域管理。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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