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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准化

[拼音]:diming biaozhunhua

[外文]:standardization of geographical name

按照一定要求统一地名的书写形式。由于各国语言、文字等情况不同,各国都有地名标准化的具体规定。一般地说,用本国官方的或通用的文字统一地名的书写形式,称为地名国家标准化。在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协议规定国际通用的地名书写形式,称为地名国际标准化。

我国地名标准化

我国地名标准化的原则包括:

(1)地名的文字书写(汉字书写、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少数民族文字书写)要符合正字、正音的规定;

(2)地名不应有损害我国领土 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含义;

(3)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法定手续;

(4)地名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5)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要符合国家制订的规范要求。

我国地名命名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团结和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

(2)县、市以上的政区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以及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能重名,并避免同音;

(3)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4)原则上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5)同一类别的自然地理实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要求不重名。

我国地名更名的原则:

(1)含义不妥的地名必须更名;

(2)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音不准(指译名尚不稳定的)或用字不当的,应该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及其用字;

(3)在一定区域内重名的地名须更名。

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过去比较混乱,以“威妥玛式”和“旧邮电式”较为通用,但它们存在各种弊病。1958年国家法定和公布了《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提供了先决条件。1978年 规定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统一规范。

地名国际标准化

在国家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协议,使地球上及其他星球上的地理实体名称的书写形式一致。包括:

(1)在各国国内地名标准化的基础上,统一采用一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使地球和其他星球上地名的书写做到统一,即地名单一罗马化;

(2)不同书写形式的国家地名之间的相互译(转)写,要通过协商制订出有关国家都能接受的译(转)写方案。

为了解决全世界地名书写的统一问题,1960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成立联合国地名专家组负责研究实现地名国际标准化的问题。专家组按照语言和地理情况划分为19个分部,其中包括我国分部。专家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于1967年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以后每5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要求:各国都要建立地名管理机构,制订地名标准化原则,指导本国地名标准化工作;确定地名按国家官方的或通用的文字书写形式书写;非罗马字母文字的国家,要提供一种供国际使用的本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形式;超过一个 国家的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和标准化原则,由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讨论确定。

1977年在雅典举行的第三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上,通过了我国代表团提出的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的国际标准的柔案,并已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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