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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心理

[拼音]:zuozheng xinli

[外文]:testimony psychology

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 作陈述时的心理活动,通常也指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主要心理因素有感知、记忆、思维、想象、注意、情绪、暗示、动机以及表达能力等。研究作证心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都有着重要意义。

研究概况

对作证心理的研究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出现司法活动而开始的。作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则始于19世纪中期,直到20世纪中期才渐趋成熟,发展成为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证人证言心理学。证言的可靠性是这一学科研究的中心。

1841年,德国的司法官布拉维尔在题为“直接的证人证言不可信”的论文中指出,由于知觉、回忆和陈述时判断的错误,以幻想补充知觉,推理与知觉的混同,再认时判断的错误,调查记录的无意识伪造等,使证言不可信。1890年,美国心理学家W.詹姆斯在他著名的《心理学原理》中指出:“人人都明白辨认人的证言是靠不住的。”20世纪初,法国A.比奈的《被暗示性》(1900)和德国W.斯特恩的《证言心理学论文集》(1902)是这门学科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代表作。他们认为证言不可信的理由是:

(1)观察中错误极多;

(2)从观察案件情况到向法庭陈述期间,记忆形象多在变形;

(3)询问时问答失当,容易歪曲真情。因此他们主张在审判时,不应当利用人证。直到50年代,这种片面武断的结论,仍成为当时西方心理学界和法学界的主流。

一些学者提出了与上述主张不同的观点。奥地利刑法学家H.格罗斯在《预备审判官必读》(1893)和《犯罪心理学》(1898)两书中,原则上肯定了证言的价值,并指出放弃儿童证言,在刑事政策上产生的后果令人忧虑。德国心理学家H.闵斯特伯格著的《在证人席上》(1908)一书中,用大量的实验材料论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主张允许心理学家测试证人和检验证言,指出心理学已经获得足以帮助分辨可靠证言和不可靠证言的知识,认为“感觉心理学”的每一章节都能弄清证言问题。德国心理学家U.温德伊奇在《证言心理》等著作中批评了证言不可信的观点,创立了新的理论,提出了证言可靠性判断标准(1957)。后由瑞典心理学家A.特兰凯尔进一步发展,将这一理论成功地应用于成年人杀人、放火、伪证等多种刑事案件。

目前,国外对于作证的研究,多注重在实验室条件下研究证人的知觉、记忆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但也出现了一种研究趋势,即进行非实验性研究(如用调查法)和研究补救证人因知觉和记忆失实而使证言不可靠的措施。

我国关于作证心理的研究不多。20世纪50年代以前只有少数介绍国外有关研究成果的论著。1971年,台湾学者蔡墩铭在他的专著《审判心理学》中设专章阐述了证言心理的各种问题。1979年以后,一些学者开始介绍国外有关的研究,并进行了一些移植性实验,取得了初步成果。

证言的可靠性

证人须具有正常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陈述能力,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能力,证人就无法报告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并不是说,只要证人具备了这些能力,就能保证其证言的可靠性。证言是否可靠,还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证明对象的特点

是影响证言可靠性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

(1)关于时日的证言。发案时间与举证时日间隔的长短影响证言的可靠性,时间间隔越长,举证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情绪体验也可影响对时间的估计,如证人在紧张情绪支配下易于过长估计罪犯作案时间。

(2)关于距离的证言。影响距离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一是与目标的远近有关;二是与证人的职业有关,如从事测绘工作的证人要比一般人正确得多;三是与证人的情绪有关,如被害人由于紧张恐惧,容易错误估计距离。

(3)关于速度的证言。速度证言的可靠性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对象距证人的远近。对象距离远,看起来速度慢;对象距离近,看起来速度快。二是证人的经验。一般说来,司机、交通民警、交通监理员对车速的证言可信。三是与证人在案件发生时所处的运动或静止状态有关。例如,步行或静止者对相撞的两辆汽车的速度的判断比乘客的判断可靠。

(4)关于数量的证言。影响数量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物体的动静。动的物体比静的物体难计算。即使静的物体,如果大小不一,又较分散,也不易计算。二是与对象的远近、光线的强弱有关。三是与对象排列是否有序有关。

(5)关于颜色的证言。即使视觉器官无缺陷的人,也会由于下述原因影响颜色的判断:一是光线的强弱;二是突发事件会使人难以感知当时出现 物体的颜色,如对车祸发生时现场十字路口的红绿灯的灯色,证人多未能注意,难以正确提供这方面的证言。

(6)关于声音的证言。影响声音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回声引起的听错觉。二是在尚未目睹发声物体之前,仅凭声音来判断发声物体时,容易发生错误。三是与声响的遮蔽效果有关,即弱的声音多被强的声音所掩盖,而无法听见。

(7)关于气味的证言。影响气味证言可靠性的主要因素有:一是适应性。从事特定职业的人有可能对某种气味有特殊的敏感,或出现嗅觉迟钝。二是表达上的困难。气味属于无形的气体,难以形容,证人感到不容易正确叙述。除非准备同一气味,让证人试闻,否则就很难使他对所闻到的气味予以正确表达。三是暗示。气味的判断,很容易受人暗示。四是与空气是否流通有关。

(8)关于人体的证言。有关人体特证的证言是否可信,与证人同被观察者的相识程度及观察时间的长短有密切关系。

(9)关于谈话内容的证言。指证人直接听到同案人之间或作案人与他人之间的对话,以及证人所听到的有关案件的传闻。这类证言的可靠性,决定于下列因素:一是证人听到谈话的时间与举证时间的间隔长短;二是谈话人与案件的关系大小;三是内容的详简,内容越复杂,证言越易出现误差。

暗示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

证人在感知案情、记忆案情和陈述案情的过程中,都可能受到各种暗示,从而影响证言的可靠性。对证言可靠性影响较大的暗示主要有:

(1)询问人员的暗示。询问人员为达到询问目的,通过语言、表情、实物等方式,向证人发出暗示信息,使证人受到暗示,以作符合他的要求的陈述。证人如果受到暗示,就会作出迎合询问人员需要的陈述,这种证言多不可靠。

(2)自由交谈的暗示。案件发生后,常常成为人们自由交谈的题材。这种交谈,使证人获得不良的暗示。证人在被通知作证之前,大多就他应作证的案件与他家属、友人交谈过,在这种情况下,证人难免受到暗示。在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前,证人之间也有可能进行交谈,这就难免在谈话中互相透露各自对作证案件的看法,而产生交互影响,致使多数证人的陈述内容雷同。如果询问人员误以为这种证言可采,则可能导致司法错误。

(3)讨论的暗示。开会讨论是有一定目的的,讨论还有主持者并产生决议,讨论对与会者的暗示主要有两种,即讨论主持者的暗示和决议的暗示。如果证人在作证前已参加有关案件的讨论,则讨论结果对他以后的作证会产生影响。

(4)旁听的暗示。有的证人在尚未作证前,可能已出庭旁听有关案件的审判,只是后来当事人提出要他作证时才被通知作证,这种证人有可能受先作证证人的暗示。

(5)流言的暗示。流言缺乏真实性。如果证人误听了对他应作证案件的流言,就很可能改变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情节的表象,而不自觉地附合流言,以此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缺乏可靠性。

(6)权威的暗示。如果领导、知名人士、专业人员对案情有了倾向性,证人就可能受权威暗示改变自己对案情的记忆印迹,附和权威的倾向性,使以后陈述的证言可靠性受到影响。

证人作证态度的影响

证人出于某种动机,对作证不持诚实态度,存心作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提供伪证,伪证的常见动机有:

(1)庇护:尚未暴露的共犯,为了避免自己涉嫌于该案,便出面作有利于已暴露的共犯的伪证;

(2)营救亲人:犯罪的被告人亲属,为使亲人免遭法律制裁而提供伪证;

(3)友情:有的证人出于“哥们义气”,为营救有罪的“哥们”而提供伪证;

(4)贪利:有的证人接受了被告人、被害人或他们的亲友的收买,便按照收买者的意图提供伪证;

(5)报恩:证人为报答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恩情,作有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伪证;

(6)情面: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是熟人,在他们的央求下,碍于情面而作伪证;

(7)献媚:证人认为被告人或被害人是对自己有用之人,为讨好献媚,图日后得到好处,而作有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伪证;

(8)安全需要:证人受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友的威胁、恐吓,出于安全需要而作伪证;

(9)报复:证人如果与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属积有怨仇,出于报复动机,而作不利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伪证;

(10)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有某些利害关系,怕自己遭到损失或受到处分而作伪证;抵触对立:如果询问人员采取威胁性的询问方式询问证人,强迫证人提供符合自己意图的证言,证人就容易产生抵触对立情绪而提供伪证。

参考书目

蔡墩铭著:《审判心理学》,水牛出版社,台北,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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