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nzui xinli
[外文]:criminal psychology
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研究简史从人类社会出现犯罪行为以来,为了探寻产生犯罪行为的种种原因以及采取有效的心理对策,就已注意到对犯罪心理问题的探讨。
我国历史上的有关论述在我国古籍中,关于犯罪心理问题的论述十分丰富。从《尚书》的有关篇章中,已可看到舜、禹时期(约公元前21世纪或稍早)关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某些论述。西周政治法律思想家周公旦(约生活于公元前9世纪)在“明德慎罚”原则的阐述中,已经重视对犯罪动机的分析,主张定罪量刑要区分故意或过失。春秋时期的老子认为“欲得”和“不知足”是犯罪的重要心理原因,主张使“民无知、无欲、无为”以防止犯罪和造反。孔子指出:“譬诸小人,其犹穿窬之盗也与!”认为“小人”为利,必多欲,就有 的心理根源。墨子认为“不相爱”是产生犯罪的心理原因。他说:“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窃异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故贼人以利其身。”同时也指出犯罪心理的社会原因是“饥寒并至,故为奸邪”。商鞅认为“索利求逸”、“好利恶害”是“民之本性”,指出:“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主张“赏厚而信,刑重而必”,“藉刑以去刑”。孟子认为,如果民无“恒产”,就无“恒心”,就可能会违法犯罪,无所不为,可见他是把犯罪心理的产生与缺乏必要的经济生活条件相联系的。荀子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忘焉;生而有耳目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 生而礼义之理亡焉。”可见,他认为人的生理本能和先天素质若不加限制和教化而任其发展,就会产生“争夺”、“残贼”和“ ”以至犯罪。董仲舒认为大多数普通人的性,既有“仁”、“义”方面的因素,这是由阳气决定的向善的本质;又有“贪”、“利”方面的因素,这是由阴气决定的作恶的本质;前者是接受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可能性,后者则是破坏统治秩序和反抗统治关系的犯罪心理根源。他还指出:“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者为盗,骄者为暴”,“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难治也。”说明了社会经济地位与人的犯罪心理之间的对应关系。
由于犯罪心理的研究成果长期被包含在哲学和法学论著之中,对犯罪心理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未能深入展开并形成独立的学科。
西方研究简史西方历史上对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探索,可追溯到公元前 6世纪。柏拉图曾认为“某些人犯罪系由于疾病的原因”,主张“免除其处罚”。亚里士多德认为:“那在美貌、体力、家世或财富各方面大大胜于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贫困、孱弱或非常不体面的人……这两种人中,其一变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则变成无赖和 的流氓。他们会犯相应的两种罪,其一起于暴戾,另一起于无赖狡诈。”还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犯罪心理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探讨,但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心理学则是18世纪后半叶以至19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的。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C.B.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都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由意志,能够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而这又都是为了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若甘愿违法犯罪,就必须受到刑罚的制裁。此即所谓自由意志论。受18世纪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犯罪学开始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分化为犯罪生物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以及折衷主义犯罪学。犯罪学鼻祖C.隆布罗索反对“自由意志论”,力图从犯罪人本身的物质状况去探寻犯罪原因,首先开创了对犯罪及犯罪人的实证性研究,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个人某些特殊的生理因素所引起。他把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 犯罪人、偶发犯罪人和习惯犯罪人5类。认为生来犯罪人多有先天异于常人的体质,在身体、人种、精神等方面均有其特征,其中较大特征是对外伤有很强的抵抗力和耐受力。他把犯罪的根本原因看作是一些人在生物遗传上的退化。隆布罗索在晚期承认隔代遗传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有些是社会影响所致。隆布罗索的学生E.菲利也激烈抨击“自由意志论”,但他也修正了隆布罗索的体质决定论的观点,提出犯罪多元性理论,认为犯罪的自然原因是体质的(生理上及心理上)因素、地理的因素和社会的因素三种因素作用的综合。菲利认为体质的因素不仅包含生理的及解剖的体质结构也包括心理结构,即代表犯罪人生理上、心理上之人格受犯罪人类学派的影响,在西方犯罪心理研究中犯罪生物学理论占有重要地位。犯罪生物学理论是从生物学观点来研究犯罪人,较多地研究遗传、体型、身体结构、激素及脑等一些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关性。对犯罪心理的若干生物学因素的研究,虽然不可能科学地说明全部犯罪原因,但毕竟对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某些生物学因素和生理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犯罪社会学理论侧重从社会存在方面探寻犯罪原因和犯罪心理规律。西方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 F.von李斯特认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较大基础,较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较好的刑事政策。G.塔尔德根据他提出的“模仿律”,认为犯罪是在社会生活中“模仿学习”的过程。E.H.萨瑟兰提出差异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学习不仅限于模仿,而且有接触的关系,犯罪主要缘于文化的冲突、社会的解组以及接触的频度与持续的时间。A.K.科恩用亚文化理论说明青少年犯罪心理问题,认为下层社会的青少年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与中上层的青少年相竞争,以致经常失败。为解决适应困难问题就不得不改变自我观念和价值结构,逐渐在下层社会中形成亚文化青少年层。他们被社会否定,深感个人力量无法解决问题,便结成共利害、共命运的帮派团伙,以期共同解决适应困扰问题,从而发生偏差行为和反社会行为。┵.迪尔凯姆提出“无规范理论”,认为社会没有提供明确的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社会的无规范和个人追求自我满足二者交互作用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就会导致犯罪。对西方犯罪学产生重大影响的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人类很多犯罪的潜意识与足以促成犯罪行为的各种 是与生俱来的,生来即为不适应社会之生物,其后经过社会化之后,社会规范才能把各种 加以压抑,或加以合理疏导。个人若未成功地完成这种适应过程即成为犯罪人。他认为人类的本我先天具有反社会倾向,因而超我通过自我压抑其本我的冲动,遂可实现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标准,表现出合法的行为;如果自我一味追求本我的 而不受超我的支配,则无法发展出很好的自我及超我,从而易发生犯罪行为。近些年来,西方学者中兴起了“犯罪多元理论”,出现多学科整合研究的趋向。例如C.伯特就197名少年犯与同年龄、同社会地位、同居住地区及同一学校控制组的 400名少年进行比较研究,研究范围包括遗传、生理发展、家庭、学校、本能与情绪、习惯、情操、智力等项目,归结出15项因素,包括缺乏教育,具有特殊本能,一般之情绪不稳定,轻微的情绪病态,有过失或犯罪的家史,智力缺陷,有害的嗜好或兴趣。生理心理发展上的因素如青春期心理危机或早熟,有智力低下的人格异常、精神病、体质衰弱等,残缺家庭,家庭以外环境如不良同伴及不正当的娱乐的影响贫困及少年本身身体衰弱等等。美国的格卢克夫妇进行了多学科综合调查,发现少年犯在以下5种因素方面有显著特征:
(1)多为中胚叶型体质(肌肉发达、体格健壮、行动敏捷,相当于“斗士型”);
(2)在气质上经常表现不安、易冲动、侵略攻击性及破坏性;
(3)在情感与态度上经常表现出敌对的、挑衅的、怨恨的、顽固武断的与不服从的特征;
(4)心理方面喜作直接具体的学习,不喜抽象的智能活动;
(5)社会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适当的管教下长大,家庭生活素质较差且无文化气氛。此外,W.C.雷克利斯、A.L.比利、C.B.杰佛利等都发展了多元性理论及学科际整合的研究。
主要内容导致过失犯罪行为的心理即过失犯罪心理主要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心理因素,如法制观念淡漠,缺乏责任心,逞强好胜,注意力涣散,疲劳或抗疲劳能力差等等。导致故意犯罪行为的心理即故意犯罪心理则可能包含许多心理因素,例如:
(1)以自我为中心的偏狭的价值取向。可表现为极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狂妄自大的英雄观和无原则的友谊观,歪曲的道德观和法制观等;
(2)难以克制的强烈欲求或恶习。这些欲求或恶习往往与个体生而具有的食物反射、性反射或防御反射以及被称为“快乐中枢”的神经活动相联系而成为支配行为的重要动力;
(3)对挫折或压抑的反应,对缺憾的补偿要求,对不满的发泄,嫉妒心、仇恨心和报复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情绪反应;
(4)与某种犯罪行为相适应的能力和其他方面的个体条件;
(5)社会道德情感和义务感的淡漠或缺陷;
(6)在以上各项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基础上产生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
(7)自制力的相对缺乏,不顾后果,冲动性和冒险性;
(8)自以为可以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或厌世轻生;
(9)轻度的精神异常或变态心理等等。
形成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都是人们的头脑对存在的能动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的形成都只有从人的头脑与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认识。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关的社会学因素、生物学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辩证统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学因素相对来说经常起着主导作用。这里所指的社会学因素包括:社会历史背景,阶级地位与阶级关系,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斗争与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学前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文化艺术生活与公共宣传,个人境遇,犯罪机遇等等。有关的生物学因素指的是遗传基因,先天生理缺陷,遗传疾病,个体素质,神经系统解剖生理特点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特点,内分泌的不平衡,物质代谢的异常,某些疾病及其后果,体质与健康方面的其他特点等等。有关的心理意识因素则是指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气质、性格、能力、年龄心理特点、人格障碍与其他心理缺陷或心理变态、心理定势以及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等等。
预测犯罪行为是在具备犯罪心理和犯罪机遇两大要素时才可能发生,而且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一定规律和过程的,犯罪机遇也受社会及自然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行科学的心理预测就成为可能。格卢克夫妇关于犯罪心理预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现代西方国家中有较大影响。我国研究者进行犯罪心理预测的依据大体包括:
(1)依据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矛盾综合反映的规律;
(2)依据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关的各种因素的相关性;
(3)依据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和犯罪行为先兆;
(4)依据犯罪的模仿性与受暗示性等等。在进行犯罪心理预测的前提下,就可以针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规律、外部征兆,科学地制定犯罪预防对策,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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