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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收存制度

[拼音]:fuben shoucun zhidu

我国清代管理档案的一项制度。按清定制,各衙门的档案由各衙门分别保存。雍正七年(1729)十月吏部文选清吏司失火,所有档案被毁。事后雍正皇帝下令,凡内阁收存的题本和各衙门应存的档案,皆应于正本外另立一副本,分别收贮。题本之副本应按正本的批红用墨笔抄录存案,其他档案之副本可另用钤记,以与正本区分。在京各衙门卷牍收贮处所均派笔帖式轮班值宿巡查;各省督抚题奏事件,例有副本送通政使司,嗣后应令一并送阁,俟奉旨后,内阁将副本遵照红本的批字用墨笔批录,另存皇史宬。其在京各部院复奏本章,亦照此办理。又各部院一切档案,应另立一册,将全案备录,印信钤盖,挨次编号,其贮存之所,亦酌派笔帖式值宿巡查。此项制度与应用于文书拟办过程中之一般文书副本制度不同,其目的在于对档案的安全保管。自此以后清王朝各中央机关遂普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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