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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自决权

[拼音]:lun minzu zijuequan

[外文]:Οправе наций на самоопределение

Β.И.列宁阐述民族问题的一篇纲领性著作。写成于1914年2月至5月,以弗·伊林为名载于 1914年4~6月《启蒙》杂志第4、5、6期。在我国,由震瀛(袁振英)译载于1920年上海 《新青年》杂志。1938年5月汉口新汉出版社出版。现译载《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0卷。

1913年,俄国国内民族矛盾上升,各种政治力量对民族问题都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于是引起一场争论。俄国社会 党机会主义分子攻击1903年制定的党纲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条文,而所用论据却只是重复波兰社会 党领导人R.卢森堡反对民族自决权的错误观点。为了反击俄国机会主义者的攻击,批判卢森堡等人的错误观点,捍卫党的民族纲领,列宁写了这篇著作。

列宁指出,用 主义的观点研究民族自决问题,必须从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研究中去找答案,而决不能从抽象的法律定义中去找。列宁运用这个观点揭示了近代民族运动的发展规律,指出欧洲民族运动的历史是同资本彻底战胜封建主义的时代联系在一起的,它的经济基础是为了使商品生产获得完全胜利,资产阶级必须夺取国内市场,必须使讲同一种语言的人们所居住的地区统一起来,建立民族国家。因此,必然得出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列宁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 主义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如果谈到某一个国家的民族纲领,就要估计到在同一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列宁具体分析了当时俄国不同于西欧各国的历史特点,论证了俄国社会 党提出和坚持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必要性和迫切意义。他指出,西欧各国早已完成了资产阶级 改革的任务,建立了单一的民族国家,因而这些国家社会 党的纲领不提民族自决权是可以理解的。而俄国资产阶级 改革当时尚未完成,它本身又是一个以大俄罗斯民族占统治地位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压迫非常严重,因此提出和坚持民族自决权是十分必要的。

列宁反对卢森堡在民族问题上的“实际主义”,即主张对一切民族要求和民族分离问题作出是或否的具体回答。列宁认为这是盲从资产阶级的错误作法。无产阶级承认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但是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的利益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包括民族自决即民族分离的要求。列宁指出民族问题只有相对的意义,和工人问题比较起来只有从属的意义。但这并不是说要忽视民族运动的重要性。

之后,列宁指出,俄国无产阶级负有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反对一切民族主义,首先是反对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组织的统一。因此,“各民族完全平等,各民族有自决权,各民族工人融合起来,──这就是 主义教导给工人的民族问题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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