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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拼音]:laodong qunzhong jiti suoyouquan

[外文]:collective ownership by the working people

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所有权,是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法律表现,也是巩固和发展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保护主义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1982年《我国 》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主义国家在对个体经济实行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苏联通过1929年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大规模地建立了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的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50年代对农业、手工业的主义改造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根据 ,包括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还包括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异同

二者是我国主义经济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一样,按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都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则是各个集体组织。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无限广泛并拥有国家专有财产;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则不能包括国家专有财产并一般要受各自经营范围的限制。

(3)各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国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权,而集体组织则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 和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无偿调用和占有集体财产。

(4)国家财产的取得包括主义国有化和国家财政收入,集体财产则没有这些取得方法;集体财产的发生,除开始时的主义集体化和社员集资以外,主要是各个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以及通过民事流转取得财产(见主义国家所有权)。

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

保护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对于发展我国农业和对于我国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公社的公社、大队、生产队都是各自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坚持主义方向、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生产队有权因地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 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错误干涉。对于公社、大队、生产队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山林、草场、滩涂和水面,牲畜、农具、农业机械和工业设备,资金、物料、产品以及其他财产,都不容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调用和占有。鉴于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并尽量不占耕地。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以巩固主义的集体经济。

联产承包责任制

根据我国 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和实施的农村政策,生产队在经营管理中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主要有:包干到户,即由承包户包上交的征购任务,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其余产品全部归己;包产到户,即按户承包生产任务,超额有奖,减产处罚,产品统一分配;另外,还有各种形式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专业工,联系产量计算报酬。

实行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及其他各种生产责任制,并不意味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改变,并不是分田单干。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责任田、包产田等,其所有权都属于集体,社员只有相应的使用权。社员的宅基地用于建筑住宅。自留地、饲料地用于种植,由社员自行安排,收益全归社员,但不得用来建房、开矿、烧砖瓦、葬坟等。责任田和承包田则必须在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下,按照承包合同种植作物。宅基地、自留地、饲料地、责任田、承包田等,都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

社队企业

现称乡镇企业,应当是社办社有,队办队有,联合办为共有,其所有权都不容侵犯。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由公社、大队等主办单位的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报县、公社(乡)批准。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外,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和支援穷队。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给社员或举办社队福利事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企业,则留给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基金。

城镇集体企、事业和各种合作社所有权

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种合作社,是我国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国营经济的重要补充,在中小城镇经济结构中占有很大比重。它们对发展主义的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满足人民需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护城镇集体企、事业和各种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和自 ,对于我国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镇集体企、事业,包括工业、商业、运输业、修理服务业等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包括医疗、托幼和剧团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它们有的属区、县、局直接管理,即通常所说的大集体企业、事业;还有的则属街道以下的企业和事业。

城镇集体企、事业的所有权主体,是各个集体企、事业组织。它们经过有关机关登记,确立了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城镇集体企、事业的所有权客体,一般限于经过登记认可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所需的全部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财产。

各个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自己的财产,在遵守国家法令和服从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完成交税和上交利润任务后,对取得的利润有权进行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集体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其上级组织,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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