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zhi
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张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的一种统治方式。“礼”在殷商即已出现,甲骨文作、、等形,象征豆盘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敬意。《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殷人“尊神”,认为只有履行这样的仪式才能得到鬼神的赐福和保佑。可见“礼”一开始就和神权、族权紧密联系并含有行为规范的意义。
“礼”到西周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这种发展是和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分不开的。“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夏、商、西周虽然是相继建立的三个王朝,但是由三个不同显贵家族为中心的统治集团分别建立起来的,各自保留了大量父系家长制传统。这些统治集团的家长、族长掌握国家 后,便把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制度和国家行政组织直接结合起来,任命和分封自己的亲属担任各级官吏并世袭下去,形成了以“小宗”服从“大宗”的宗法等级制,从而利用族权来巩固 。原来维护宗法关系的宗法思想,便相应地成为夏、商、西周与神权观念并行的另一维护贵族统治的精神支柱。
殷人崇拜祖先神,也讲宗法,甲骨文已有反映,但不严谨。到了西周,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母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相传周公制礼,在他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订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周礼经过不断充实、发展,内容非常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所以《礼记·曲礼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所规定的不少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根本法的性质,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依据;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所有一切都必须以礼为准绳。这就是后来儒家创始人孔丘以西周为典型所概括的“为国以礼”的“礼治”。
“礼治”的基本原则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串着下述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亲亲”指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分封和任命官吏必须“任人唯亲”,使亲者贵、疏者贱,并按嫡长继承制代代世袭下去。“尊尊”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作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国宗主的国君;严格上下等级秩序,不得僭越,不许犯上作乱。“长长”指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指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尊尊”是等级原则。“亲亲父为首”,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君为首”,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和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和“尊”往往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两相结合: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也就是下级忠于上级。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上,并被固定下来,绝对不许逾越: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在贵族内部也因等级不同而待遇各异。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下,等级非常森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只受道义的谴责。当然,“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但即便用刑,通常也能享受各种特殊照顾,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亡戮辱”、“公族无宫刑”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刑不上大夫”实际上还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在西周的分封制和世袭制下,各级贵族、特别是大夫以上的大贵族,在自己封地内都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审判权和各自的武装力量。天子和国君要想惩治他们,往往必须兴师动众、兵戎相见。这正是古代“大刑用甲兵”和兵刑不分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周礼还赋与各级贵族对其所属奴隶乃至平民以擅自刑杀的特权。广大奴隶被剥夺了一切权利,稍有反抗就将遭到严刑 。
西周的“礼治”是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是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上层建筑,实质上也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在西周初期各地区经济联系极其薄弱的情况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稳定社会、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来说,曾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的衰落、封建制的兴起、阶级斗争和贵族内部矛盾的激化以及宗法关系的日益疏远,它已变成阻挠社会前进的严重障碍并不断分崩离析。在当时思想领域的百家争鸣中,除以孔丘为代表的儒家仍然主张“礼治”外,其他各家特别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都强烈反对“礼治”,从而展开了一场长达两百多年的礼、法之争。不过,儒家虽然维护“礼治”,却对周礼有所修正,要求“尊贤使能”、礼下庶人。法家虽然反对“礼治”,主张刑上大夫,但并不反对等级特权。所以当时礼、法之争的过程,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秦汉以后,随着儒法合流、礼法统一和儒家思想的占居统治地位,周礼的“尊尊”、“亲亲”和“男女有别”等原则,经过改造又演变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终于成为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礼教。此后,封建法制中的“八议”、“十恶”、官当、依服制定罪量刑、亲亲相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违犯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治”思想的体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已成整个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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