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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约

[拼音]:Zhong-Mei Shangyue

[外文]: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Commerce and Navigation

我国近代史上签订的之后一个不平等条约。全称为《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该约系根据1943年1月11日中美新约第七条规定:双方同意于战后6个月内商谈订约。美国首先提出了约稿,与 秘密商谈后于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共30条及一项议定书,于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换批准书生效。定期五年,期满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废止,期满后继续有效。

主要内容:

(1)两国国民均可在对方全境经营工商、金融、科技、宗教及慈善事业,购建房屋,租土地,雇职工,并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2)两国国民、法人、团体在对方均可取得或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互给最惠国待遇。他们在对方的财产,非经合法手续并偿付公平的外汇,不得征取。

(3)两国输出入商品的关税、内地税和他们在对方设厂制造的商品的纳税,互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4)两国一切船舶,均可进入对方开放的口岸、地方及领水,沿途起卸货物时交纳吨税或港税与对方船舶相同;船舶及载货待遇按最惠国办理。

(5)两国一方如将采矿权、内河航行权或沿海贸易权给予他国,对方按最惠国待遇(见外国在华经济特权)享受。此外,还规定一方 实行管制国际支付,独占或专卖时,对方应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又规定美国给予古巴、菲律宾及巴拿马运河区的优惠,我国皆不得享受最惠国待遇;美国限制我国人的“入境移民律”仍继续有效。

该约系代替1844年以来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等九个不平等条约。过去资本列强强迫我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关于通商口岸、外人居留地、设厂权等尚有一定的范围或限制,而《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则把我国全境无限制地向美国开放。该约表面上规定双方对等,但由于中美两国经济实力悬殊,我国在美国实际上享受不到对等的待遇,也享受不到美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因此,该约各项实际上仍是一种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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