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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种罪

[拼音]:miezhongzui

[外文]:genocide

指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毁灭一个民族、种族或宗教的人群的罪行,又称灭绝人群罪。genocide一词是波兰法学家R.莱姆金在其1944年出版的《轴心国在沦陷欧洲的统治》一书中所创用。geno为希腊文,意指种族、民族或部族;cide为拉丁文,意为杀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在其统治区内消灭了 800万本国人和外国人,特别是犹太人。日本军国主义者在我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对居民进行了残酷的 ,仅在我国被杀戮的人民就有1000万人以上。这些事实促使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一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公约对灭种罪所下的定义是: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毁灭一个民族、种族或宗教的人群的行为,如杀害该人群的成员,对其加以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故意使该人群陷于使其全部或部分毁灭的生活条件,强制实施使该人群不能生育的措施,强行将该人群的儿童转移给另一个人群。公约确认上述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都是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对灭绝人群罪犯以及共谋、煽动、预谋和参与犯罪的罪犯,都应加以惩罚。各缔约国承诺制订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公约规定,不论是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都可因犯有灭种罪而受到惩罚。被控犯灭种罪者应交由行为地国家的 或各缔约国同意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在适用引渡办法时,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各缔约国有权要求联合国主管机关采取适当行动,以防止和惩治灭种罪。根据本公约,灭种罪不纯属有关国家国内管辖事项,联合国有权进行干涉。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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