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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拼音]:waishang touzi qiye he waiguo qiye suodeshui

[外文]:income tax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我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的投资企业和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

产生

1978年,我国决定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方针,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始引入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自经营企业,随之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外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的这一实际情况,更好地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和各项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始建立涉外税种。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由第五届 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分别通过并公布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至1990年,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城市和开发地带等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开放格局逐步形成。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照不同的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法、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优惠,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扩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合理规范我国税收管辖原则,1991年4月9日我国第七届 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前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立法原则是:

(1)有利于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和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发展。

(2)在维护国家 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和手续从简的政策,使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措施和征税方法能够更好地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

(3)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些有益作法,把税法的延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特点

(1)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负不因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不同而异,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2)实行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

(3)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便于我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4)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税法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这是我国参照国际惯例所采取的堵塞逃避税收的措施,有利于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保障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我国境内未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也在征税之列。

纳税人

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或场所,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虽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的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上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这两类纳税人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区分标准。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未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

分为两种:

(1)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或场所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

(2)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或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应税所得的;或者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税收优惠

主要有五类:

(1)鼓励开办生产性企业。对外商投资的这类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2)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一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3)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4)对外商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5)鼓励扩大和增加资本投资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我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采取按年计征,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参考文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否现在还有效?财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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