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wai shuishou zhengce
[外文]:tax policy concerning foreign parties
制定涉外税收法令和指导涉外税收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国家税收政策的组成部分。
当代世界各国大多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涉外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一些发展我国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涉外税收政策,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从1949年我国建立到70年代,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外籍人员与本国公民,适用同一种税法,没有制定特殊的涉外税收政策。1980年制定和公布的《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我国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涉外税收政策。
(1)维护国家 和经济利益是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基本点,也是给予外商投资经营税收优惠的前提。如1991年公布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按照世界通行的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向我国 缴纳所得税;在国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境内的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所得的外国企业,也属于上述所得税的纳税人。
(2)税负从轻,指外商在我国投资经营的税收负担或税率水平,相对于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要低一些。例如1991年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是30%,连同地方所得税,也只为33%。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我国家的税率水平。
(3)优惠从宽,指给予外商投资经营以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待遇。例如新办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再投资的退税优惠,弥补亏损的优惠。
(4)手续从简,指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手续,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便利企业依法纳税。
我国自从1984年11月公布《 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和1986年11月公布《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法规以后,在外商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上,逐渐形成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优惠格局。
(1)外商投资于不同地区,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大致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等四个不同层次,依次给予大小不同程度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设在内地的,不论是否生产性企业,税率均为30%。
(2)对需要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 颁发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减免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无减免税期的可给予3年减半征收优惠。对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除石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给予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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