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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

[拼音]:jiaoyubu zhishu gaodeng xuexiao zanxin gongzuo tiaoli(cao’an)

我国 委员会1961年9月15 日批准试行的指导我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育工作的文件(本条目中简称《条例(草案)》)。它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成立以后高等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方针、任务和有关政策。《条例(草案)》共分10章60条,简称“高教六十条”。

《条例(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我国 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为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条例(草案)》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除了在德育方面作出了规定外,还要求掌握本专业所需要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的新发展;具有健全的体魄。

《条例(草案)》规定,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生产劳动和科学研究应当很好地结合起来。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应该根据国家的需要、科学的发展和学校的可能条件来决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正确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自由讨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应该同科学研究机关、生产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并应根据国家当前和长远的需要以及学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研究课题。高等学校应该重视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要根据教师条件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招收研究生,以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和高等学校师资。

《条例(草案)》对加强高等学校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作了规定,并要求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

《条例(草案)》对高等学校的物质设备和生活管理、领导制度和行政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等,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草案)》发布后,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曾起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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