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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商

[拼音]:zhengshang

我国古代王朝对商业行为的课税。一般在通过关卡或在市场进行贸易时征收,属于营业税或交易税性质。

约公元前21~前11世纪的夏商时期,“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礼记·王制》)。商货通过关卡时,只稽查有无违禁物品而不收税;货物进入市集,只对使用官府邸舍存货收取租金,对货物不征税。约公元前11世纪西周王朝建立以后,商业有了较大发展,开始有关市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征商。其内容除关税外,“廛人敛市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周礼·地官·廛人》);即包括坐商税、牙税、罚金及占用官舍的租金等税费。春秋战国时代,群雄争霸,财政需求扩大,征商加重,商人“财力殚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逸周书·芮良夫》)。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全国,整顿关政。至汉朝,法律歧视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汉武帝时用兵四方,财用孔急,商税加重,算缗、告缗、算舟车、盐铁专卖等等,形成了完整的征商制度。魏晋南北朝,国家分裂混战,商路不通,征商很少;隋朝至唐朝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工商无税,以后征商渐增;宋初,制定商则,不许擅征,以后课税范围扩大,负担日重。南宋时,“虚市有税,空舟有税”(《文献通考·征榷一》)十分苛重。明初,征商约为三十税一,后又分过税、住税、钞关、工关、门税等。清初沿明制,征商范围较广,咸丰三年(1853)征厘金,关卡林立,无物不税,一直延续至清末。

随着商业繁兴,征商历代多有增加,而统治者诛求无已,抑制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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