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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合一制

[拼音]:yixing heyizhi

[外文]:combination of legislature and administration

立法权和行 属于同一个较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体形式和 活动原则。与三权分立制度相对。

现代议行合一制的雏型是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所建立的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委员会是统一掌握立法权和行 的权力机关。K. 在对此进行评述时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 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革命胜利后,苏维埃 的建设继承并发展了议行合一制。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一些主义国家的 组织形式,都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制。

议行合一制的基本特征是:

(1)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较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 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决定、罢免 、较高人民 、较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较高人民 和较高人民检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 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议行合一制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的权力是至高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议行合一制比之三权分立制度更能体现人民意志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1978年以来,我国学者对议行合一制提出了若干新的见解。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与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分权,但认为职能上的分工是存在的,权力机关执行立法和监督的职能,行政机关担负行政管理职能,审判、检察机关分别担负审判和法律监督的职能,议行合一制是“无分权、有分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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