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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田赋

[拼音]:Zhongguo jindai tianfu

[外文]:land tax in modern China

指我国 战争后的清 和民国时期历届 的田赋征收制度。是古代赋制的继续演进,即封建地租的转化形式。

清后期的田赋赋制、赋额沿革

我国历代封建 均按土地面积和土地沃度征收田赋。田赋名目和征额,各个历史时期不同。清雍正年间将丁银并入赋银(见摊丁入地),确立了以“地丁银”为主体的赋制。地丁银正额之外,另有“耗羡”。耗羡起于田赋征收实物后在粮食储运中发生少量损耗,或在征收银两后因散银熔成银块(以便起运)有所损耗,于是在正额之外加征百分之几的耗羡,实际所征往往远超出损耗率而成为额外附加。与征银同时存在的有鄂、湘、赣、皖、苏、浙、豫、鲁八省兼征的漕粮。漕粮正耗额共500余万石,每年由征收地区经运河运往北京附近的通州仓,供王朝禄米、军糈之用。漕粮在折征银两时称“漕折”或“粮折”。此外,地方某些杂赋和官产租息也一般归入田赋项目。田赋定额在 战争前夕为3300余万两, 战争后,1841~1849年间岁征额在3000万两左右。咸丰、同治年间,田赋征收受战争影响,漕粮因运道梗阻而一部分改为折银。甲午战争前10年间,每年地丁征银约2300万两,连同耗羡(约300万两)、粮折(约400万两)、杂赋(约150万两)、租息(约70万两)共约3200余万两。

田赋是封建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战争前占 收入2/3至3/4, 战争后的19世纪七八十年代及其后,关税、厘金、盐课盐厘收入增加,田赋所占比重降至1/3左右。

征收情况

清代后期田赋征收虽沿袭旧制,但由于政治、经济原因,实收有颇大的变化。 战争前后, 输入,白银外流引起银价高涨,导致田赋征银折价上升,赋银一两由原来折钱1000~1200文升至2000文左右。加上税吏浮收,大户转嫁,小户负担更为加重。太平天国革命期间,各地抗粮斗争纷起,清 于长江六省(湘、鄂、赣、皖、苏、浙)核减部分浮粮和小部分正税,企图稳定收入。四川省则加征“按粮津贴”和“常捐输”,征额增一二倍。这时期清 的田赋收入只有原额的七八成。在太平天国辖区,则先后实行“着佃交粮”和“着佃交租”的征赋办法。

农民大起义失败后,清 为了恢复田赋征额,下令垦复战时抛荒田地,并在一些地区进行田亩清丈,但成效不好。这时漕粮一部分改为折银,一部分改行海运;至1901年清廷下令停止漕运,漕粮全改折银。清末,由于赔款、外债、军费、政费激增,清 令各省每年摊交巨款,各省为此大肆加征田赋,或按粮石,或按银两,或按田亩,再三提高加征率。由于滥征附加,清末年所列田赋预算额达7000余万元。

民国时期的田赋

1913年,北洋 订立《国家地方税法草案》,将田赋正税归中央,附税归地方,并规定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不久,又要求各省将田赋附加解归中央,地方 遂再增征附加作为经费来源。以后,各省军阀割据,各种名目的田赋附加层出不穷。1924年后,不少省又实行预征田赋,四川有的县预征达30年以上。

1927年, 订定《国地收支标准案》,田赋划归地方。1931年又规定《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准》,规定田赋为地方(省、县)收入,得征各项附加。于是各县附加纷然并起,少者四五种,多者十余种。1934年 “整理地方财政”,曾将各种附加名目统归之为“县地方附加”,田赋负担并无多少轻减。又下令各省举办土地陈报,略增田赋收入。

期间, 统治区通货膨胀,粮价上涨,各省田赋加征赶不上粮价上涨速度。山西、福建两省率先于1939和1940年将田赋按 前粮价改征实物。1941年4月 决定于该年下半年起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实行田赋征实。征实税率:1941年下半年按该年田赋正附税额每元折征稻谷 2斗或小麦1.5斗,1942年改为全年按征实前正附额每元折征稻谷4斗或小麦2.8斗;1943年又实行棉田征棉按原正附额每元折征皮棉5斤。同时实行军粮征购,征购额与征实额相等。征购价远低于市价,并只付小部分现款,余给粮食库券,实同废纸。1942年四川等省又改征购为征借,不付现款;1944年 将征购一律改为征借,等于田赋加倍。 结束后,粮食征借继续强制实行,直到1949年 崩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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