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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行船条约

[拼音]:Tongshang Xingchuan Tiaoyue

20世纪初年清 与外国签订的若干商约的总称。包括《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于1902年9月5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由吕海寰、盛宣怀与 签订。又称《 条约》。《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于1903年10月8日(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由吕海寰、盛宣怀与康格、古纳、希孟签订。《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于同日由吕海寰、盛宣怀、 与日置益、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这几个条约都是根据《辛丑条约》第十一款的规定签订的。订立新的通商行船条约是参加《辛丑条约》的列强所取得的权利之一。

英国于《辛丑条约》签字后三周,就派定代表来华商订此项新约。1902年1月10日,中英谈判在上海开始。英国最重视的是使清 取消厘金;为此,它同意增加货物的进出口税以弥补清 因裁厘而造成的财政损失。中英条约就加厘免厘作了如下规定:英国允愿进口洋货加税一倍半(连正税共为12.5%),出口土货加税一半(连正税共为7.5%);我国将原有“各厘卡及抽类似厘捐之关卡概予裁撤”,但各地常关都可照旧存留,原有“征抽土药(土药指国产 )税项之权”不受影响,盐厘(改名盐税)仍可按现征数目征抽,“不出洋之土货”可在其销售处任便征抽一种“销场税”,凡洋商在我国通商口岸或华商在我国各处用机器制成的棉纱、棉布及其他与洋货相同的货物,都须缴10%“出厂税”。这些规定既满足了英国的裁厘要求,也照顾了清统治者的利益。

中英条约的其他主要内容是:

(1)我国允愿采取步骤统一币制;

(2)我国承认华民购买他国公司的股票为合法;

(3)相互保护贸易牌号(商标);

(4)我国开放长沙、万县、安庆、惠州及江门为通商口岸,其中除江门须无条件开放外,其他几处以加税免厘各项规定的施行为条件;开放广东省内的白土口等三处为“暂行停泊上下客货之处”,开放广东西江上的容奇等十处为“上下搭客之处”;

(5)我国同意于本约签订后一年内修订现行矿务章程。此外,这个条约的附件就准许英国轮船在我国内河较前扩大航行范围做了具体规定。

中美、中日之间的谈判都在中英条约签字后进行。清 希望中英条约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订约的范本,但美国、日本不愿受其约束,都对中英条约有关加税免厘的若干规定提出反对。之后中美条约有两处对中英条约作了较大的改变、补充,即:清 同意裁去内地常关(但北京崇文门等处例外),美国同意我国除可征抽销场税及出厂税外,还可对土货在其产地征抽“出产税”。中日条约笼统规定有关加税免厘事项“悉照各国与我国商定办法”办理。

中美、中日条约关于加税免厘的规定除有上述改变外,还新增如下一些主要内容:两个条约都规定相互保护版权;中美条约规定相互保护专利;奉天(今辽宁沈阳)、安东(今辽宁丹东)两处“由我国自行开埠通商”。中日条约规定:我国应统一度量权衡;开长沙为通商口岸;“如驻扎直隶(今河北)省之各 队及各国〔保〕护〔使〕馆军队一律撤退后,我国当即在北京自开通商市场”;奉天及大东沟两处“由我国自行开埠通商”,我国允许凡“能走内港之日本各项轮船”,无论大小,皆可照章在我国从事内港贸易。这一条日本极为重视,由此打破只许“非出海式样”的外轮行驶我国内港的限制。

在中美、中日订约前后,1902年及1904年我国与葡萄牙(它不是《辛丑条约》签字国)先后两次签订有关通商的条约,都因葡议会拒绝批准而之后未能成立。1905年和1906年,德国和意大利分别派代表来我国谈判新商约,因有些问题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解决,谈判没有结果。

中英、中美、中日三个通商行船条约在有关各方完成批准手续后,相继生效。除加税免厘条款因没有取得与我国有约各国的普遍同意而未能执行外,其他各项规定大多次第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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