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uoyouquan yu jingyingquan fenli
[外文]:separation of proprietary rights from management rights
把国家作为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力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自 加以适当分离的一种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是我国实行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提出的一种改革原则和改革措施。
必要性在1979年以前的我国经济体制下,国家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又直接指挥和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相混淆,从而产生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为了使各个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国家管理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引导、监督和调节,通过税收等形式从企业集中必须由国家统一使用的纯收入,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利润分配,委任、任免或批准聘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按照产业政策的意图和要求决定企业的创建与关、停、并、转、迁等。但是,由于社会需求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企业之间的条件千差万别,其经济联系错综复杂,任何国家机构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和迅速适应这些情况。因此,又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把国家的所有权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加以区别,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两权分离的目的是使企业在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逐步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这样做既能保证国家的所有者地位和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又有利于强化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原则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关系,是促使国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健全经济新体制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其基本原则是:
(1)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2)责、权、利相结合、相统一的原则,即通过法律、法规、契约和有关政策,确定国家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规定各自的行为,使三个方面紧密相关,密切配合。
(3)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统筹安排、合理兼顾的原则。特别是使企业的经营成果、对国家贡献的大小,与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相连,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福利和个人收入不断增长。
形式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可以依照产业性质、企业规模、技术特点等情况而有所不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的多种经营方式,诸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等,都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就两权的分离程度而言,大体上又可分为完全分离、基本分离、部分分离三种情况。主要视企业及其产品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而定。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也无论“两权”分离的形式和程度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来确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各种主要关系,需要通过竞争产生合格的经营者;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严格科学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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