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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

[拼音]:Ri-Mei Gongtong Hezuo he Anquan Tiaoyue

[外文]: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日美两国于1960年1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同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为10年。1970年6 月22日期满之际,两国分别在东京和华盛顿发表声明,宣布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

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曾签订《日美安全条约》。该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驻军和建立军事基地;日本的安全临时由美国负责。50年代末,日本由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军事力量逐步充实,国际地位有所提高,因而要求修改该约,使之反映日本的“自主对等”要求。美国为进一步利用日本,以加强并巩固自己在亚洲的地位,同意日本的要求,两国于1958年10月4日开始谈判,之后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以代替《日美安全条约》。

条约由序言和正文10条组成。此外,还有协定、换文以及讨论记录等 8个重要附件。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的陆、空、海军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缔约国通过有效的自助和互助,来维持并发展其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在日本的安全或远东的国际和平受到威胁时,两国将进行协商;在日本管理下的领土上,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都会危及它本国的和平和安全,两国将按照自己的 规定和程序采取行动以应付共同的危险。条约所附的换文规定:驻日美军的部署、装备发生重大改变,以及使用日本的设施和地区作为基地以便从日本进行军事作战行动时,须同日本事先协商。按照条约第6条的规定,两国同时签订了《关于设施和地区以及驻日美军地位的协定》。

根据条约和协定设置的“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日美安全事务级协商会议”、“日美安全条约运用协商会议”和“日美联合委员会”,是日美间协商条约执行问题的主要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日美安全协商委员会”由日本外务大臣、防卫厅长官和美国驻日大使、太平洋地区美军总司令(或驻日美军司令)组成。该委员会1976年7月第16次会议决定下设“防卫合作小组委员会”,具体研究日美军事合作问题。1978年11月第17次会议通过“日美防卫合作指导方针”,对拟定联合作战计划,加强联合演习和训练,实行情报、作战、后勤方面的合作,战时的任务区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日本一向把《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视为“国防支柱”之一,用它来弥补本 事力量之不足,以对付“核威胁和使用常规武器的大规模侵略”。而美国则利用它作为同苏联争夺世界霸权的战略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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