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unhui shenli jiudi ban'an
[外文]:circuit and on-spottrial
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指人民 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见彩图)
沿革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早在新 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 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创始人是马锡五,因此这种办案方式又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随后其他一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巡回审判办法,如《晋察冀战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和《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等。我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 就地办案的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条中规定:“人民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方法基层 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某县人民 某某人民法庭”,属于基层 的派出机构。人民 组织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人民 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外,对简单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就地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 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 辖区以内巡回审理,也可以不巡回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 就地审理的上诉案件,除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但不得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规定。
优越性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和依法应诉都很方便,节省时间、费用。这种制度也是人民 和群众相结合的好形式,便于 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及时地正确地受理案件。就地办案深入群众,可以得到基层组织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还可以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取得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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