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拼音]:xunhui shenli jiudi ban'an

[外文]:circuit and on-spottrial

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指人民 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见彩图)

沿革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早在新 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 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创始人是马锡五,因此这种办案方式又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随后其他一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巡回审判办法,如《晋察冀战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和《淮海区巡回审判实施办法》等。我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 就地办案的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条中规定:“人民 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方法

基层 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某县人民 某某人民法庭”,属于基层 的派出机构。人民 组织法第2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人民 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外,对简单的和一般的民事案件,就地办案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审人民 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 辖区以内巡回审理,也可以不巡回审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 就地审理的上诉案件,除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外,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但不得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规定。

优越性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和依法应诉都很方便,节省时间、费用。这种制度也是人民 和群众相结合的好形式,便于 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及时地正确地受理案件。就地办案深入群众,可以得到基层组织和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还可以加强法制宣传,使群众受到法制教育,取得预防诉讼、减少纠纷的效果。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羲韦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羲韦;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127068.html

赞 ()

相关阅读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