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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权

[拼音]:suyuanquan

[外文]:right of petition

或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侵害时,或公民为了获得某项权益,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或 提出审查处理的权利。

诉愿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最早见于英国。在英国,国王作为国家的象征不受 管辖,臣民不能 国王。当臣民的权益受到国王或他的属下侵害时,臣民可以提出诉愿,由国王指示有关部门或者 处理。早在1215年,英国《大 》就已承认了臣民的诉愿权。不过当时只是贵族享有的权利。14世纪以后,受理和答复诉愿一直是英国议会的职能。1791年法兰西 确认公民有向法定机关呈递诉愿书的自由。同年,美国通过的 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不得剥夺人民向 的权利。后来,德国、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日本等许多国家的 都承认公民的诉愿权。一些主义国家也在 中规定了诉愿权。由于各国的具体制度不同,各国法律对诉愿的主体、期限、范围、管辖、审理、决定、效力等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国家确认公民个人为诉愿主体,但也有些国家认为法人、团体、集体也可以提 愿。有的国家规定诉愿包括原诉愿和再诉愿,有的则未明确规定两级制。《我国 》没有规定诉愿权,但 确认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1989年通过的《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 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 提 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提 讼。这些规定同一些国家的 确认的诉愿权有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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