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guo guwenshu
[外文]:records in ancient China
指我国上古到清代末年(1911)各历史时期使用的文书。其发展过程大体可分 3个阶段:战国以前属于前期,秦代到南北朝属于中期,隋、唐到清代属于后期。战国以前基本是诸侯分立局面,政务比较简单;战国中叶以后虽有郡、县设立,仍属萌芽状态,文书相应比较简单。秦代开始建立起中央集权政体,全国普遍设立郡、县,国家政务日趋繁杂,各种文书形成了专用的文种名称,封建等级制度在文书上的反映也日益明显,各文种也开始有了特定的程式。隋、唐以后,通用文种的载体都已使用纸张,文书处理程序更加严密,各文种的程式也日臻成熟。
古文书的载体据史叔记载,我国古代最早的文书是公元前2000年前帝舜时期史官所记的《虞书》,但原件早已不存。现存最早的古文书是清末开始在安阳出土的甲骨刻辞(见甲骨档案),是殷王室占卜时所刻的文字。占卜在当时是国家大事,所以甲骨刻辞的性质属于公务文书。史叔记载商代的文书还有册和典,是简的 体。简是专门用为文书载体的狭长竹、木片,书写方式是用毛笔自上而下,根据文书内容可用一简或数简。如用多简,则向左侧按一长一短顺序排列。这种书写方式为后代所沿袭,使用了3000多年。把长短相间的简用皮条或丝绳上下两道编连起来,就成为册。册字原是象形字,像上下两道编连起来长短不齐的简。典也是象形字,像两手把册放在几上的形状,是保存起来的册。典、册所载的内容是当时史官的记录(见简牍档案)。纸在汉代就已经有了,然而相当长时间人们认为用纸作文书载体不如竹、木简郑重,所以未被采用。东晋后期,造纸技术日益进步,纸张的优越性充分显示出来,它作为文书载体远较竹、木简轻便,并且每张可以容纳较多的字数,所以首先被用作官府往来文书的载体,而诏令文书和重要奏疏的载体仍用竹、木简,到隋代才基本废弃不用。从周代到清末,文书载体还曾使用金、玉、铜、铁、石、缣帛等物,是为了长期保存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见金文档案、石刻档案、缣帛档案)。
文书载体用纸以后,诏书用染黄纸,是沿袭以前诏版涂成黄颜色的习惯,直到清末;另外有些重要文书也用黄纸,如贺表之类。明、清时期向上级官员祝贺的禀启用红纸,一般文书都用白纸。唐宋时期文书纸式每幅约高30~40厘米,宽为高的 2倍,一幅不敷用,由左侧粘纸接写。明代大多用高过于宽的单幅纸,以纸的张幅大小来区别文书的尊卑等级,张幅大的高、宽1米有余,地方官府文书用纸约高80厘米、宽60厘米。纸张载体用折叠式从元代开始。元代的表章用折式,即把横宽的纸折叠起来,摹仿佛教折叠经卷的形式。明代的奏疏沿用折叠式,称为本,如奏本、启本、题本等都是,其余用单幅纸;作为官员身份凭证的诰命文书用卷轴式。清初纸式仍沿明制,中叶以后除诏令文书和个别下行文种外,都改用折式,一般宽约10~12厘米,高为宽的 2倍。折式载体书写、阅读比竖长的单幅纸方便,是一个进步。
古文书的文种秦代以前没有专门的文种名称,统称为书,通常用文书载体的名称来区别它们的重要程度。竹、木简长短大小不一,重要的文书用长简,一般的用短简,长短简又各有不同的名称。最长的称为简,长 3(周)尺;其次称为檄,长 2(周)尺,檄原指木简,后来竹、木兼用;最短的称为牒,又称为札,也是竹、木兼用。文字较多,一简书写不完的,接续用简书写,编连起来,称为册,册字后来也写作策。此外还有一种载体称为方,是方形的薄木板,又称为版,能容纳100字。春秋战国时期文书开始有了按使用目的加上的笼统称谓:刑法典称为刑书;结盟文书称为盟书,或称载书;君王发布命令的文书称为命书;上级官员告诫属下的文书称为语书,等等,可以说这是文种名称的萌芽。秦统一六国后,皇帝的地位空前提高,开始制定按不同文件责任者的身份等级和行文目的使用文书的专名,使文书区分为许多不同的种类,称为文种。皇帝发布文书的名称,他人不得使用。秦、汉以后形成的许多文种,可以概括为 3大类:一是皇帝使用的各文种,称为诏令文书;二是臣僚上书皇帝使用的各文种,称为奏疏;三是各官府相互行文使用的各文种,称为官府往来文书。专制皇帝发布的、或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与一般官府的下行文书性质不同。臣僚向皇帝上书,是皇帝赐予的特权,只有高级官员和皇帝的某些侍从官才能得到这种权力,所以奏疏与一般官府的上行文书性质也不同。
封建社会形成的文种名称,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特色,但终究是进步现象,它大体能表明文件责任者的身份、地位和行文目的、要求,使受文者便于对来文作出估量。秦、汉以后各朝代的文种名称,大都开始时沿袭前代,然后在使用中逐渐形成新的品种。从唐代开始,国家对文种名称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后宋、元、明、清各代也都有新的规定。清代规定的诏令文书文种名称有诏、诰、敕,是沿袭明代继续使用的;经常使用处理政务、告诫臣僚的文书称谕旨,是新增的品种;制书在明代是文种名称,清代则只作为发布诏令的一种文体。清代奏疏沿袭明制使用奏本和题本,康熙间又新增一种称为奏折,而奏本则在乾隆年间停止使用。明代官府往来文书下行文有劄付、帖、照会、故牒等文种,上行文有咨呈、呈状、申状、牒呈、牒上等文种,平行文有咨、关、牒等文种。清代基本沿袭明制,明代下行文还经常使用牌文,清代把它定为法定文种,清中叶以后又添设程式比较简便的札文,作为下行文种之一。上行文,清代把呈状简称为呈,把申状分为详文和验文二种。根据文书不同用途拟定不同的文种名称是必要的,而在封建等级制度支配下,文种名称还要表现出文件责任者和受文者各自的身份等级,因而不能不十分繁琐。如明代的上行文种,由高级衙门使用的咨呈到低级衙门使用的牒上,就有 5种之多。
古文书的程式在政务比较繁杂的时代,对文件形式、书写格式以及用语等方面作出某些规定,这是文书特有的性质所决定的。和一般文学作品、政论文章不同,其任务是传达处理政务的意图,不只要求文字简洁、叙述层次清楚,还要求有特殊的规范,符合文书程式 (见公文体式) 。掌握文书程式,撰稿人可以按照程式填写文件的各项目,受文者也易于了解来文的要点,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封建社会形成的文书程式,在称谓、用语等各方面都贯穿着等级制精神,也是封建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司马光把当时人们应该遵循的各种礼仪汇集起来编成《书仪》10卷,把文书程式列在首位。所以我国古文书的程式主要在于表明文件责任者和受文者的身份等级,文书本身的特殊要求反而居于次要地位。
对于文书程式的规定,据史叔记载,秦、汉时期已有。现在能够见到的比较完全的官方规定,是南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的宋代文书程式和《明会典》所载的明代文书程式。这两代的文书程式都是为一般官员规定,不列诏令文书程式。明、清两代的文书程式基本相同,文字结构大体分为7 个部分:
(1)文件责任者的官衔、姓名;
(2)事由;
(3)正文;
(4)结束语;
(5)受文者官府名称;
(6)行文年月日;
(7)文种名称和文件责任者签押。第一部分先列出文件责任者的官衔,上行文须接写姓名,下行文和平行文只写姓,不具名,再写事由部分。事由一般是用一句短语说明行文目的,略似现代的文件标题,程式作“为某事”。如明山西巡抚吕坤的一件下行示谕:“钦差提督雁门等关兼巡抚山西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吕。为申明乡约保甲以善风俗以防奸盗事”;明户部主事鹿善继的一件上行呈状:“户部主事鹿善继呈。为鳄棍侵吞料草事”。正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前部分叙述案情,后部分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结束语多为固定的套语,如下行的劄付用“为此,合下仰照验施行,须至劄付者”;下行的帖用“为此,合下仰照验施行,须至帖者”;平行的咨文用“为此,合行移咨,请照验施行,须至咨者”;上行的申状用“为此,合行申复,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等等。“照验施行”前面用的“仰”字,是命令词;“请”字是一般谦敬词;“伏乞”则是对受文一方表示极度谦卑。“照验”一词在文书中相当于了解、知道;“施行”一词起源于唐代,常用“主者施行”作为下行文的结束语,意思是要求受文的主管官员照办,相沿既久,到明、清遂失去原意,成为补足“照验”的语气词。宋代下行文常用“须至晓示者”、“须至供申者”等语作结,意思告诫下级应该晓示或供申,相沿到明、清,“须至”已失去原意,“须至某某者”只用以说明使用某某文种行文,主要在于表示内容部分到此全部结束。受文者部分,下行文作“右下某准此”;平行文和上行文用文种名称作动词,作“右咨某官府”和“右申某官府”。奏疏的受文者是皇帝,所以不列受文者。行文年月日部分,下行文和平行文另作一行书写;之后一行顶格大字标明文种名称,下面写文件责任者姓,不书名而画花押。奏疏和一般上行文年月日部分也另作一行,文件责任者姓名写在年月日下面。奏疏的文种名写在本面上,一般上行文不另标文种名称。受文者官府名称和结束语中的“照验施行”句,在文件中书写的位置下行文和上行文、平行文不同。下行文“照验施行”句紧接前文顺行书写,上行、平行文则须另行顶格书写。受文者的位置,下行文另行由行中间起向下书写,上行、平行文则须另作双行书写。如上行的申状“右申某处承宣布政使司”,“右申”二字作一行,“某处承宣布政使司”作一行,双行平头并列,末一字也并列。这种另行书写方式,是表示对受文者的行为、称谓的崇敬,称为提行,或称跳行、抬写,清代多称为抬头。文书中的抬头制度始于秦代,当时皇权空前提高,行文中遇有皇帝和皇帝言、行字样回行顶格书写,以显示皇帝地位的崇高。以后各代续有发展,除回行书写外,又有回行高出平行一、二格的。清代规定抬得较高的是天(神)、地(神)、皇帝的列祖列宗等等,都要回行抬高三格,称为三抬;皇上、圣主以及他们的言行如诏旨、御书、钦定等字样都要抬高二格,称为双抬;朝廷、国朝以及宫、殿、门名等抬高一格,称为单抬。乾隆末年,乾隆皇帝退居太上皇,皇上字样既已双抬,太上皇字样须高出一格成为三抬,而天(神)以及列祖列宗便升格成为四抬。清末皇太后当政时,皇太后字样也要三抬。只回行顶格书写而不抬高的,称为平抬。清 规定的抬写格式,限定对皇帝有关的字样,分别用单抬、双抬、三抬以至四抬。至于平抬的字样,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多用于官府往来文书中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府、官员的称谓及其言、行等。官府往来文书中的抬写形式,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写法很不一致,多数都使用平抬或双抬。由于文书载体的限制,行文中有时不便回行抬写,则在每行中用空格表示,称为空抬。通常空一格至四格不等,空格越多,表示尊敬的程度越高。文书抬头制度是封建礼仪的组成部分,不便于书写和阅读,是文书程式中很大的缺点。明、清文书程式中上级官员对下级行文,为了表示权威,还施行标硃制度,即用红笔填写行文日期,在受文的下级官府名称上直画一红线或加一红点,在文中的关键字样上用红笔圈点勾勒,用以提示下级注意。有时也在文件空白处用红笔添加数语,表示要属下特别注意,称为加标。
古文书的印章印章是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责任者在文书的某个部位钤盖印章,作为文件生效的标志。印章原称为鉩,或作玺。文书钤盖印章,见于记载最早的是公元前 6世纪春秋时期中叶,当时称为玺书。战国时期的鉩现在仍有实物保存,是用铜铸或刻制的。秦代规定玺作为皇帝印章的专称,用玉刻制。汉承秦制,皇帝、诸侯王、王太后的印章称为玺,其余官员的印章称为印,或称为章。玺、印、章是皇帝以及大小官员的凭证物,发行文书时,在文书上钤盖印章,作为行使职权的凭证。文书载体使用竹、木简时代,文字写好之后,用称为检的木板盖好,用绳捆缚,绳结上敷以胶泥,在胶泥上盖印,待泥干后发出,方法略似近代用火漆加封。封检的印章大多2厘米见方,铜质,上面铸或刻有官名。字用阴文,也称白文,印在胶泥上显示出来的是凸出的阳文。文书载体用纸以后,字迹改用阳文,也称朱文,显示印迹的材料用硃红印泥,印在纸上显示出来的是红色印迹。随纸幅的加大,印章的形体也逐渐加大。现存最早的朱文官印印迹是南齐的“永兴郡印”, 5厘米见方。清代除皇帝印章之外,自皇太后、皇后、亲王以至大小官员印章的名称、尺寸大小、所用质料等都有规定。一品官员的印章三寸三分见方,以下递减,从九品巡检印一寸九分见方。小的是教坊司印,一寸四分见方。监察御史官阶从五品,而且地位很高,但印章只一寸五分见方,是沿袭明制未改。印章的质料,皇太后、皇后、亲王用金制,称为宝。郡王和一、二品官印用银,称为印;顺天、奉天二京府的府尹正三品,也用银印。总督、巡抚和一、二品武官的印章用银,称为关防。中级武官的印章用铜,也称关防。低级武官用铜,称为条记。关防和条记作长方形,较大的关防高三寸二分,宽二寸;以下依次有高三寸、二寸九分、二寸八分三种规格,都宽一寸九分。条记高二寸四分,宽一寸六分三厘。地方行政官道员和府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也用铜关防。地方的县主簿、典史和儒学官、库大使、驿丞等的印章用铜钤记,高二寸六分,宽一寸六分五厘。清初所有印、关防、条记、钤记都由礼部铸印局铸造,乾隆中叶,地方低级的佐贰、杂职官所用钤记改用木质,由各省布政使司刻给。朱印的边线最初与文字笔画的宽窄相同,金、元以后印边逐渐加宽,清代所有印章都用宽边。印章的字体秦代开始用小篆,以后各代官印都用小篆。清代印章字体名目很多,有尚方大篆、尚方小篆、玉箸篆、芝英篆、柳叶篆、钟鼎篆、垂露篆、殳篆、悬针篆、九叠篆、八叠篆、七叠篆,其实都是小篆,只是笔画肥瘦和屈曲的形状略有不同。使用最多的是九叠篆,形状是把横平竖直的笔画屈曲折叠,填满印面。清代官印文字的特点是满、汉字并用,满文居左,汉文居右。满文先是用手写体,乾隆十三年(1748)也改用篆体。清代文书钤盖印章,主要是盖在文末年月上面,此外有些折式文书的折面上也要盖印。文书如粘连附件以及纸张接缝处也必须盖印。文书盖印是文件生效的标志,所以一般诏令文书、奏疏和官府往来文书都盖有文件责任者的印章。一些递送物件的包裹需要加封,不便盖印,则用事先盖好印的纸片按印章大小剪裁下来,贴在加封处,这种纸片称为印花。清代官府每年冬末到次年春初,有一个月时间停办普通公务,印章要封存起来,这种制度称为封印。封印期间遇有重要事件仍须使用文书,所以封印以前各官府都预先在一些空白公文纸上盖好印章,以备到时使用。这样形成的文书,文末年月字样的墨迹就会压在印章之上,为了声明文书并非伪造,在印章旁边也要写明“预印空白”字样。清代的奏折在雍正朝以后成为奏疏中最重要的文种,原是由私信转化而来,所以文本上不盖印章,只在递送奏折的包裹外面贴上印花以为凭证,这是特例。
我国现存的古文书以清代为最多,有上千万件。明代的文书也有相当数量。此外多年来陆续出土的甲骨文、青铜器铭文、石刻文字以及战国、秦、汉的竹、木简,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古文书,都是极珍贵的文化遗产,是研究我国古代文化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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