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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包干财政体制

[拼音]:dabaogan caizheng tizhi

[外文]:big contract fiscal system

1980年起我国对广东、福建两省在财政体制上分别实行定额上解或补助的特殊优惠政策的统称。

广东、福建两省靠近香港、澳门,海岸线长,又是著名侨乡,资源比较丰富,具有加快改革步伐,加速发展经济的许多特殊便利条件。国家对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尽快把经济搞上去。大包干体制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一种特例。与同时期对其他地区实行的财政体制相比,它的包干范围更宽,给予两省更大的主动权,两省经过自身的努力,能够比其他地区得到更多的好处。

主要内容

在财政收入划分方面,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和关税收入划归中央财政外,其余收入均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支出划分方面,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支出归中央财政外,其余的财政支出均作为地方财政支出。按照上述收支划分范围,计算确定上解数额或补助数额,分别实行定额上解或定额递增上解的办法和定额补助的办法,一定五年不变。在执行中,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或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使用。

实施阶段

大包干财政体制按时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80~1984年我国普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时,广东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解,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福建省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

(2)1985年起,我国普遍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时,对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办法。但根据“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重新核定了上解和补助数额。

(3)1988年起,在对“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作适当改进时,对大包干的财政体制也作了适当调整。广东省实行“上解额递增包干”办法,以1987年上解中央的数字为基数,每年按9%的比例递增上交;福建省仍实行定额补助的办法。

大包干财政体制的实施,调动了广东和福建两省各级 的积极性,两省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都得到稳步增长,促进了两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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