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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田

[拼音]:zhuangtian

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一般指皇族勋戚占有的土地。

西汉开始有皇庄,唐代有勋贵庄田,如内庄宅使所辖庄田,亲贵按爵所授田。此后,庄田一直沿袭到明清,但其内容各代有所不同。明清两代的庄田,是把 掌握的官田,或 强占的民田,连同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农民,按照爵位高低,分别多寡,拨归皇帝或赏赐给王、公、勋戚所有。明代, 拨归皇室的称皇庄,授与王、公、勋戚的称官庄;清代,拨归皇室内务府的称皇室庄田,授与亲王、郡王等勋贵的称宗室庄田。明代皇庄始建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扩大至3.7万多顷。诸王勋贵庄田建于明初,以后陆续增置,到明代后期达31多万顷。清代皇室庄田 3.9万多顷,宗室庄田1.3万多顷,远较明代为少。这类土地不准买卖,庄田主人享有优免权,其土地免田赋,其佃户多免徭役,但须为庄田主人服劳役。

庄田一般都由田主设庄,指派庄头管理,也有的由地方 代为收租。耕种庄田的一般是世代相承的佃户。庄田租额,据明成化十六年(1480)记载,德王在直隶(今河北)清河的庄田,夏租每亩银7.4分,秋租每亩银5分,其兖州和临清的庄田,每亩租谷2斗。清代,据乾隆间记载,庄田定额租平均每亩2.5~4.1斗,货币租有银五六钱者,有七八钱者。与当时民田租额略同。

明代除亲王庄田永为世业外,皇戚、勋臣的庄田有退田制度。嘉靖二十九年(1550)规定,凡公主国公以下庄田,世远者保留原田3/10,其余退还国家。隆庆二年(1568)规定:勋臣五世限田200顷,戚畹700顷至70顷有差。万历十六年(1588)规定: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100顷为世业;驸马传派五世,准留10顷供主祀;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清代庄田则均为永业田。耕种庄田的农民,在明代有赐拨佃户,这类佃户报籍在官,世代相承,和庄田主人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庄田上的一般佃户则与民间佃户没有什么区别。在清代,庄田生产劳动者有壮丁和佃户两种。旗籍农民称壮丁,他们在庄头的监督驱使下,领种土地,纳粮当差,庄田主人可以鞭打以至出卖他们,严禁逃亡,与庄田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康熙年间,逐渐改为招民佃种,其汉籍农民叫佃户,与民间佃户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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