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nzhi Shengwu Wuqi Gongyue
[外文]:Bioloɡical Weapons Convention
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1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在苏、美、英三国首都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公约未规定有效期限。我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本公约。至1984年底,共有10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由序言和15项条款组成。在序言中,缔约国重申它们遵守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和宗旨,决心为缔结一项禁止化学武器协定继续谈判。公约规定: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生产、储存和取得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及其他和平用途范围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及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用此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禁止将任何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收受者;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上述生物制剂、毒素、武器或运载工具;缔约国必须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尽快将此类制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用途;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要限制或减少1925年日内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中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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