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ianxinfa
[外文]:telecommunication law
调整电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统一规定电信的组织、建设、使用原则和标准,规定安全保护准则及通信服务要求,以建立正常通信秩序,保证电气通信的畅通和发展。
国际电信立法人类用电报进行远距离信息交换的最初阶段,由于国界的限制,邻国间的电报往来必须由人传递。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家关系的发展,跨国界联接电路并统一操作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865年5月17日,20多个国家于巴黎成立国际电报联盟,签署了第一个《国际电报公约》。在电话发明和无线电电报传输成功后,1885年,国际电报联盟制定国际电话规定。1906年,又制定了第一个关于海上船舶通信和使用遇险信号(SOS)的国际规则。 其后,由于新技术不断出现,1932年,国际电报联盟改为国际电信联盟,并制定了《国际电信公约》和新的电报、电话和无线电规则。
当代全球范围电信的运用,均由国际电信联盟各会员国 签署并批准的下列国际法规统一管理:
《国际电信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基本法规,规定该组织的性质、构成、工作程序和电信管理的一般原则。
《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就国际网路、开放业务种类、一般操作和费率、帐务等作出的规定。
《无线电规则》以防止无线电台(站)间的有害干扰为中心,在9KHz和400GHz频谱范围内具体按地域和业务种类划分了频带;协调各台(站)的使用频率(包含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规定它们如何通知国际电信联盟和登记纳入国际频率总表的程序,以及这些台(站)的技术和操作标准;并特别规定安全通信(包括遇险信号)的操作和电台的识别等。
各国的国内电信立法许多国家都有电信立法。苏联颁行了《苏联邮电章程》,法国颁行了《邮电法典》,美国颁行了《电信法》,联邦德国颁行了《德意志联邦邮政管理法》和《电信法》。日本汇集了有关电信的106个法令,分为电气通信使用关系法,电气通信规律关系法,电气通信组织关系法,电气通信使用合同条款,电气通信技术标准,电气通信资格认可规则等6个方面,合称《电气通信小六法》。各国都以法律规定电信事业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我国的电信立法民国时期,于1915年公布《电信条例》。1920年加入《国际无线电报公约》。1921年加入《国际电报公约》。1929年颁布《电信条例》,1932年曾派代表出席国际电信联盟会议,参加缔结《国际电信公约》。
我国成立后,设立邮电部,颁发了新的电话、电报业务和电信技术规章制度。1954年,又全面系统地制订并颁发了电信各工种的业务、技术规程。后来又几经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业务使用规则,规定用户与邮电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业务规程,规定邮电企业内部各种电报、电话业务的值机操作处理程序和制度等;
(3)技术维护规程,规定各项通信设备的维护制度、技术标准、测试调整项目以及周期和操作方法等;
(4)设计规范,规定了新建电信设备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设要求、设备配置和技术标准等;
(5)建筑规范,规定了电信设备基本建设的施工建筑技术标准和验收制度等。
1982年《我国 》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979年颁发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电报的,追究刑事责任(149、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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