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ixun
[外文]:question
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 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 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是议会监督 的一种重要方式。18世纪由英国首创。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议会内阁制的形成,英国议会的质询事项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了质询制度,并为其他议会内阁制国家所采用。
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询问和质询两种。前者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 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 提出不信任案,进而产生 危机,内阁改组。
西方国家对议员的质询有各种限制。法、德两国是具有质询的历史传统的国家。法国以往的党派之争常常利用质询作为倒阁手段,致使政局极不稳定。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 颁布之后,质询被废止。联邦德国虽然保持着询问和质询的传统,但根据议会议事规程的规定,质询须有30名议员签署才能提出。英国只有询问,但如询问之后议员仍不满意,且询问事项涉及国家根本政策、国民普遍利益时,议员可提议延长会议时间,变更议事日程,进行议会辩论,举行相当于不信任投票的表决。但这种提议须有40名以上议员赞同才能通过。
此外,当代西方国家对议员的质询还有一些其他限制,如联邦德国议员的口头质询必须于 3日前向有关部长提出;日本议员只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才能提出口头质询,即使是书面质询,议员也应将质询事项的简明主旨书面提交议长;英、法等国还有质询问答时间的规定。另外,各国 官员往往借口质询事项涉及国家机密而拒绝答复,实际上构成质询次数与质询内容的限制。
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也有质询权。质询范围除个别国家限于行政机关的官员外,一般都扩及向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同时,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的问答外,不构成人民代表机关的辩论,也不进行表决,更不因此产生受质询机关的更替问题。《我国 》规定, 代表在 开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 或 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 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 、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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