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ang’an tigong liyong
[外文]:access to archives
档案馆(室)通过一定方式使档案资料直接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服务的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的途径。
世界各国的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由于国情不一,在方式上各有不同,但都在档案开放的原则下,用法令、法规或政策形式予以确定。如日本规定档案馆的利用方式主要有阅览、复制、参考调查、借出和展览等;苏联规定档案部门的档案要向国家各有关部门提供利用,答复咨询,对公民提供凭证,阅览室阅览,举办文件展览,还可利用出版、电视、广播、电影等形式报道苏联国家档案全宗的文件和内容;英国规定档案馆长有义务为公众查阅和复制公共档案馆对外开放的公共档案提供适宜的便利条件;美国要求档案部门向联邦机构和公众提供文件或其他材料及复制件。
在我国,《我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对档案提供利用工作作了规定,并明确档案馆(室)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职责和社会组织与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提出了“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的原则。因档案室和档案馆在性质、任务等方面的区别,在提供利用服务的读者对象、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档案室是机关、单位的组成部分,档案主要是为本机关、单位工作服务,一般以查阅方式为主。各级国家档案馆属于科学文化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服务。提供利用的主要方式有:阅览室阅览、摘录,复制,咨询,提供凭证,档案陈列、展览,发行档案缩微胶卷,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办档案刊物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档案(见档案宣传出版),根据档案内容加工整理参考性资料,以及与国外交换档案或档案复制品等。
档案提供利用的程度受社会制度、开放年限、开放范围、保密要求和利用手续等制约,同时也受馆藏结构、数量、保管整理状况以及开放利用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档案提供利用的结果是衡量档案馆(室)工作质量的标志,同时又可通过它了解社会需求的变化和满足程度,从而调整和改进整个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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