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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有偿占用制

[拼音]:zijin youchang zhanyongzhi

[外文]:use of funds to be repaid

我国国营企业因使用国有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而对国家承担付费责任的一种管理制度。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节约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果。

产生与沿革

1980年6月20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规定在国家尚未正式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税法以前,自1980年起,先在实行利润留成制的部分企业中进行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试点。1980年7月7日 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国家经委、 、我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部分企业也进行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试点。1982年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推行固定资金占用费制度。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暂停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待国营企业利税制度完善后再恢复征收。

内容

主义国营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须向国家交纳资金占用费,具体分为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固定资金占用费是国营企业对占用的国家固定资金按规定标准所交纳的占用费。主要内容是:

(1)国营企业按照每月月初固定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交纳;

(2)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比例,根据各部门行业资金利润率的高低分别规定。如轻工、纺织工业企业月率为5~8‰,机械、电子企业月率为3~5‰,农机、煤炭企业月率为2‰。

(3)企业交纳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均在销售收入中支付。减除此项支付后,计算企业实现的利润。

(4)固定资金占用费是利润的转化形式,属于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预算,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截留挪用。

流动资金占用费是国营企业对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按规定标准所交纳的占用费。主要内容是:

(1)国营企业按照每月月初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的帐面余额计算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2)征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比例按月率2.1‰计算,企业盈利水平较高的地区,可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适当提高征收占用费的比例。

(3)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每月月底以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一次或分次地交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纳入各级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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