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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

[拼音]:ziran ziyuan de guoji hezuo kaicai

[外文]: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xploit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指对资源国的自然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由另一个或几个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在尊重资源国的 与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规定所进行的合作勘测、勘探、估价、开发及与其有关的活动。在进行合作开采中,资源国和外国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都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各国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法律问题,包括国际合作开采的法律问题,主要都规定在有关国内立法之中。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矿产法、石油法等关于自然资源的立法。我国为了加速海洋石油开采,1982年1月30日颁布了《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两项原则

国际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国家 原则。资源国对所属自然资源拥有长久 ,体现为有权制定有关勘探、开发和分配资源的立法;有权制定批准、限制和禁止外国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法规;在产品分配、利润分配、税收等方面享有更多的经济权益;在开采、技术协助、科学情报等方面,行使对其资源的长久 。1982年《我国 》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1974年5月1日联合国举行的关于原料和发展问题的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 》等,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其所属自然资源的长久 (见国际发展法)。

(2)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合作进行资源开发的问题上,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彼此平等协商、尊重对方的意见,而且要求经济上相互有利,权利和义务对等。

特许制度

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国立法规定了特许制度作为国际合作开采的一种制度。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的长久 原则,开采的特许权由资源国赋予。以国际合作开采石油为例,按照特许制度,资源国对同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合作等问题有决定权,外国合作者要参加开采必须取得资源国允许。依照各国法律和惯例,取得石油开采各种特许证的一般方式,大体有以下4种:

(1)竞价拍卖。由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公布招标的区域,由自愿申请石油开采权的公司秘密报价,由该职能机构选定报价较高者发给特许证。这一方式因竞价而称拍卖,实际上并不是出卖。

(2)密封招标。国家通过报纸、官方文件公开宣布招标决定,或者有选择地邀请某些石油公司投标。自愿申请投标的公司,可以向资源国职能机构索取投标说明书。投标人根据投标说明书提出投标方案。资源国根据石油公司的信誉、资金、技术、投资数额多方面的条件,选出恰当的对象,发给其特许证。

(3)国家审核。资源国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图,在提出申请的公司之中,挑选自己认为合适的对象。申请者提出的条件,仅作为资源国的参考,资源国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4)谈判协商。由资源国有关机构与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由资源国发给特许证。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藏归谁所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或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主义国家的矿藏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资本国家中,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土地所有者主义”,即地下矿藏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矿业权主义”,即土地所有权与矿藏的所有权分离,不论土地归谁所有,土地下面的矿藏均归国家所有。

矿业权

指在一定条件下开发矿藏的权利。外国人取得开发权的条件一般都较本国人严格。有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些矿产资源一律不允许外国人开发。例如,阿根廷、秘鲁、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墨西哥、巴西、伊朗、智利、印度尼西亚等国法律都规定:放射性物质与贵重金属一律不许外国人开采。

矿产资源的开采阶段

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将整个开采工作分为勘测、勘探、估价、开采等4个阶段。

(1)勘测。即进行地形的和地理的勘测。在勘测阶段,勘测者只能在地面上进行作业,不得改变土地的形状,不得进行挖掘,不得钻井,不得进行地下作业。期限一般为1~4年。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过一定阶段必须缴回一定区域;有的国家规定必须提交勘测报告。勘测活动必须获得勘测许可。对获得批准的勘测者, 发给一定的证件。

(2)勘探。一般只对过去颁发过勘测许可证书的人颁发勘探许可证。勘探的区域较小,期限一般规定可达3~5年。

(3)估价。主要包括对储量和基础结构设备的估算以及开采、销售可行性的分析。储量估价根据其可信程度分为3类:一为可保证储量。只允许误差20%。二为可能储量,是根据地理数据、测量或标本估计得到的储量。三为可望储量,主要是根据地理参数估计出来的储量。申请进行估价的一方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资金。经过审查后才发给专有性的估价许可证。估价区域一般要求为一个正方形或矩形,比勘测与勘探区小,通常以平方公里计算。期限一般为数年。

(4)开发。通常指进行开发工程的建设和矿井建设、采矿作业、运输、销售等。外国公司只有参与、完成前面几个阶段的工作,才有可能取得开发的许可证。期限一般为15~25年。

合作开采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作开采的内容不同以及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同,合作开采矿产资源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1)勘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共同勘探。

(2)租让合同。是以矿产资源为租赁对象。通常期限较长。

(3)合资经营合同。

(4)服务合同。

(5)交钥匙合同,即由外国一方提供机器、设备、器材、施工及技术,在全部工程完成后,经过试车合格,到开始生产时,移交给资源国一方当事人,由后者支付费用。此外,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形式中,还有承包合同(见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产品分成合同等。

外国合作者由于参加矿产资源开发,应依法向资源国 纳税。税款是资源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资源国为了鼓励外国合作者共同勘探或开采本国的矿产资源,通常也采取减税或免税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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