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uanze zhi zhai
[外文]:alternative obligation
简单之债的对称。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属债权人,例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也可属于债务人,例如《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定,承租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在进行修复或赔偿中,就可由承租人选择。在选择之债中,如有选择权的一方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对方便获得选择权。但如有选择权的一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仅是不行使此种选择权,则对方不能获得选择权。
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可能,此时选择之债也就变成为非选择之债。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新曦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选择之债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新曦;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125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