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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检察制度

[拼音]:Sulian jiancha zhidu

[外文]:procuratorial system of the Soviet Union

规定苏联检察机关的组织、任务、职权、活动原则及程序的制度。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 规定,由苏 检察长、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及隶属于他们的检察员,对各部和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企业、机关、团体、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 *党、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执行苏联各项法律进行监督。

沿革

根据1918年制定的关于 的第 2号法令成立的“法律保护人协会”,是苏维埃国家最早的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该协会担任着社会告诉及辩护的双重任务。1922年颁布了《检察长监督条例》,建立起专门的检察机构,即检察署,由司法人民委员兼任的共和国检察长领导,并根据В.И.列宁的思想在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制。1933年成立苏联检察院,使苏联的检察机构成为独立的统一系统。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 都对检察机关的组织、任务、活动原则及程序、检察长的职权等作了原则规定。1979年制定《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设立检察院院务委员会,以加强一长制和合议制的结合。1988年12月后,苏联多次修改 ,有关检察机关的组织、任务等的规定也有所变化。

组织系统

苏联检察机关系统包括苏 检察长以及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区和市的检察院,以及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等。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 规定,苏 检察长由苏 统提出候选人,由苏联较高苏维埃任命,并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苏 检察长对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较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苏 检察长拥有立法动议权。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由苏联较高苏维埃批准。各共和国检察长由各共和国较高国家权力机关经苏 检察长同意任命,并向它们报告工作。边疆区、州和自治州的检察长由苏 检察长任命,自治专区、区和市的检察长由加盟共和国检察长任命,并由苏 检察长批准。各级检察长的任期均为5年。

活动原则

苏联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长制。各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苏 检察长。检察机关的一切工作由苏 检察长及其所属的各级检察长负责。检察院院务委员会对实行检察的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但之后决定权属检察长。

基本任务

苏联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任务是:

(1)对各部和其他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机关、团体、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 *党、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

(2)对调查和侦查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

(3)同犯罪现象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侦查犯罪行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保证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4)对 审理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

(5)对监狱、羁押场所在执行刑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措施过程中实行监督。此外,它还负责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协调各司法机关和民警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活动。

1991年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纷纷宣告独立,同年12月,苏维埃主义共和国联盟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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