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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工厂法与童工教育

[拼音]:yingguo de gongchangfa yu tonggong jiaoyu

[外文]:English factory act and child labour education

英国的工厂法是限制工厂劳动时间并实行其它劳动保护措施的强制性法规。工厂法中有关童工的规定,对童工的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工业资本家对工人进行残酷的剥削。他们大量使用廉价的童工,并使童工的劳动时间长达10~14小时以上,严重摧残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在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下,1819~1867年英国议会被迫通过的一些工厂法,条文的重点之一是再次提出限制童工的劳动时间。1833年的工厂法规定,禁止雇用 9岁以下的儿童做工,并把 9~13岁童工每天的劳动时间限制为8 小时。1844年后的工厂法把13岁以下儿童的劳动时间降至 6小时半。劳动时间的减少,为工厂儿童争得了受教育的可能性。

工厂法中列有教育条款。1833年的工厂法规定,所有13岁以下在纺织工厂劳动的儿童每天要受 2小时的义务教育,厂主如雇用没有厂医的年龄证明书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的儿童,就得受罚。儿童每个星期一早晨要提交入学证明书,证明他在上周的6天中每天入学至少2小时。由于国教会与非国教会派对工厂学校的争夺,1844年的工厂法删去了有关宗教教学的内容,规定 8~13岁的童工每周必须在校学习6个半天或3个整天,否则雇主不得使用儿童劳动。1867年起,工厂法从纺织厂扩大到其他工厂普遍实施。英国工厂法的教育条款,整个说来是微不足道的,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它规定参加工厂劳动的儿童必须受初等教育,这对于工人阶级还是比较有利的。

英国议会虽然通过了工厂法,但没有确保实施工厂法的有效措施,因而工厂法教育条款规定的义务教育大部分徒有其名。工厂主使用种种方法回避和反对这个法规。厂办学校设备简陋,缺乏书籍和教具,雇用的教师往往水平很差。有的甚至把儿童的入学时间分散,随便凑够学时了事。工厂主只要儿童每周能交出有教师签字的入学证明书就完事,因此,工厂法不可能解决普及教育问题。直到《1870年初等教育法》通过以后,普及初等教育才得以在英国逐步实现(见英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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