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tuo touzi jigou guanli
[外文]:control of trust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中央银行或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活动方式和监督检查等管制行为的总称。
信托投资机构设立经营信托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符合社会公众对信托业务的要求、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等。在我国,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限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并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具有法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5)具有组织章程等。
业务范围限制各国信托法规对不同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在美国,联邦储备法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同时对其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管制,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通过信托业务进行大量的股票、债券投资。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上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来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
业务经营管理主要包括限制信托财产的种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规定信托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限制大批融资,规定信托资金的赔偿准备要求等。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有:自有资本金的管理、计划管理、比例管理、利率管理等。
监督检查制度为了维护信托法规的严肃性,对信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是主管机关的重要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信托资产、信托业务状况、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自有资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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