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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机构管理

[拼音]:xintuo touzi jigou guanli

[外文]:control of trust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中央银行或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业务范围、活动方式和监督检查等管制行为的总称。

信托投资机构设立

经营信托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符合社会公众对信托业务的要求、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等。在我国,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限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并具备下列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具有法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5)具有组织章程等。

业务范围限制

各国信托法规对不同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在美国,联邦储备法允许商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同时对其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管制,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通过信托业务进行大量的股票、债券投资。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上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来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

业务经营管理

主要包括限制信托财产的种类,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规定信托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限制大批融资,规定信托资金的赔偿准备要求等。我国信托机构的业务管理主要有:自有资本金的管理、计划管理、比例管理、利率管理等。

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维护信托法规的严肃性,对信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是主管机关的重要职责。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信托资产、信托业务状况、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自有资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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