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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超购加价

[拼音]:nongchanpin chaogou jiajia

[外文]:price markup for excess purchase of farm produce

农产品“固定基数,超购加价”的简称。主义国家对集体生产单位和农民交售的统购农产品超过统购数量部分采取的加价奖励政策。是农产品计划价格的一种形式。超购加价的品种和幅度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由国家统一规定。

农产品超购加价政策始于1960年。当时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暂时困难时期,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农产品供不应求,价格偏低,不能普遍提价。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产品收购量,保证市场供应,国家首先对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奖励。当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对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商品粮超过规定标准(各地分别为100斤、200斤、300斤)的部分加价10%。1961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超购加价相应取消。1965年规定,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对于超产超购的粮食,凡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商品粮超过100斤的部分均加价12%。1966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7.1%以后,超购加价再次取消。1971年,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超购部分加价30%。1972年,食用植物油比照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加价30%。1979年,粮油超购加价的幅度由30%改为50%。棉花也实行了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为30%。1985年以后,随着农产品统购制度的取消,农产品超购加价也被取消,已经形成的这一部分加价收入纳入合同收购的比例价格当中。

我国实行农产品超购加价政策,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增产,改善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收购基数一般是按前3年或前5年的平均交售量规定的,而且一定数年不变,同一农产品在老区与新区、商产区与低产区基数相差很大。商品率高的老产区,基数大,超购数量少,加价少;商品率低的新产区,基数小,超购数量多,加价多,从而形成地区之间、乡村之间、农民之间收益严重不平衡。

(2)某些单位和个人完不成收购基数,便采取欺骗手法赚取国家加价款。1985年改革了农产品统购制度,取消了超购加价,改为按比例计价。

苏联在1991年解体以前普遍实行农产品超购加价,将其作为一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增加农产品收购量的价格措施。苏联从1965年起对农产品规定固定收购计划,5年不变,对超计划收购的小麦、黑麦等加价50%,1966年开始对种植业所有产品都实行超购加价。1970年对畜产品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为50%。1975年和1976年分别对籽棉、葵花籽加价50%。苏联的超购加价政策虽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产生有与我国相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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