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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拼音]:minzu zizhi difang de zizhi quanli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还依照《我国 》(民族政策部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

政治上的自治权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在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根据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组织本地方的 队。

经济建设方面的自治权主要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自主地安排地方性的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非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同意,上级国家机关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财政方面的自治权主要有: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国家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算中预备费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经自治区(省)决定或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主要有: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收集、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的具体体现,必须受到尊重和保障,同时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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