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uangchong shuishou guanxiaquan
[外文]:double taxation jurisdiction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情况:
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认定同一个跨国纳税人为各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同时向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例如,某个跨国自然人由于在A国有长久性住所,被确定为A国居民个人;同时在B国居住6个月以上,有非长久性居所,而被确定为B国居民个人。这样,他就具有双重居民个人身份,同时成为A国和B国的居民(公民)管辖权行使对象。
为避免因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带来的双重征税矛盾,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由国家间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解决。解决方式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我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中提出的规范性顺序确定。即,顺序选择长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居所所在国;国籍所属国;有关国家协商解决。我国同英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等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采用这一方式。对于双重居民、公民法人,解决的方式是认定由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或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公民)与地域管辖权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分别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使其同时受两国的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管辖。
国际上解决上述双重税收管辖权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条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加以约束和限制。然后由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在承认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基础上,对国际双重征税采取免税法和税收抵免等方法予以免除,以适当兼顾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国家和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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