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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免

[拼音]:shumian

我国古代刑法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以免除其所应受的刑罚的制度。历代封建刑律中,赎刑和罚金往往同时存在,但赎和罚的含意不同。罚是一种财产刑;赎是用财产代替刑罚。赎可以免去犯罪所判的刑,但不能免去罪名。在秦简律文中,赀(罚金)和赎的区别就很清楚。

赎免制度起源很早。《尚书·舜典》有“金作赎刑”的传说,《世本》说“夏作赎刑”。《尚书·吕刑》也说:“穆王训夏赎刑”,赎刑应始于夏代。制定赎刑的原因是:

(1)由于犯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实,难于处断,如唐律的“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2)出于对某些罪犯的“矜恤”照顾,如老、幼、废疾、天文生、应存留养亲者、女人等,可以依法适用赎刑。

(3)作为给贵族、官僚及其家属的一种特权,如唐律规定,凡是有品级的官员以及他们的某些亲属,犯了流罪以下的罪,都可以赎。

(4)由于国库不足或兵食困难,借赎刑敛财,如汉代“令民买爵赎罪”,汉武帝时“使死罪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清代也常常把“捐赎”作为临时筹款的办法。

赎刑适用于哪些罪刑,历代有所不同。《吕刑》规定:墨、劓、剕、宫、大辟,只要是疑罪,都可以赎。秦律规定有“赎黥”、“赎耐”、“赎迁”、“赎鬼薪鋈足”、“赎宫”、“赎死”,全部刑罚基本上都可以赎,但多数立法例加以限制,如限于杂犯死罪以下,或限于流罪或杖罪以下等。适用范围也因罪犯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关于赎罪物的规定,也因时而异,有用货币,有用米粟,有用绢帛,也有用牛马或其他杂物的。秦律中有以“丁粼”(丁龄)男子赎隶臣的规定。秦律还规定,有罪以赀赎而无力缴纳的,则以劳役抵偿。后世也有以力役赎罪的。“官当”是以官爵抵罪,似乎是赎,实际上是官吏的一种特权。明代的“俸赎”,是允许官吏以薪俸赎罪。

明代的赎刑分为“律赎”和“例赎”两种。律赎就是律文规定的收赎,不能增损。例赎是用条例规定的纳赎,可以因时伸缩。清赎刑区分为3种:

(1)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时为限;

(2)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女人折杖,照律收赎”;

(3)赎罪,“为律应决杖一百收赎余罪者而设”,就是杖一百后,赎徒刑部分;有时一百杖也可以赎。三种赎刑中收赎轻,其次赎罪,纳赎最重。以杖一百为例,收赎是七分五厘银子,赎罪是一两,纳赎有力者是五两。《清会典》记述有7种人可以赎罪,即官员正妻、照例不能执行笞杖刑的人、女人有力者、受诰封的女人照例应当执行笞杖刑的、过失杀人的、徒限内年老的及诬轻为重未决的。清代的“捐赎”原是一种临时筹款办法,必须“叙其情罪”报请皇帝批准,数额不轻,如三品以上官员赎斩绞的,为一万二千两。这是律赎、例赎以外的又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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