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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法

[拼音]:yifa

我国古代文论的一种写作方法的概称,是对于文章写作的一种要求。“义法”一词,最早见于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说的是孔子著《春秋》的褒贬原则和为文特点。宋代欧阳修对史传文学提出了“事信言文”(《代人上王枢密求先集序》)的原则,“事信”是史的要求,即不虚美,不隐恶;“言文”是文学要求。前者成为后来“义法”说中“义”的先声,后者成为“法”的先声。和欧阳修同时的曾巩,也有类似的见解。

清代桐城派兴起后,大力提倡“义法”,“义法”遂成为这一派论文的共同见解。提倡最力的是桐城派的始祖方苞,他对义法的解释是:“义,即《易》之所谓言有物也;法,即《易》之所谓言有序也。义以为经,而法纬之,然后为成体之文。”(《又书货殖传后》)“义”即内容,“法”即形式。合乎体制的文章应该是内容充实而又叙述得体的,一定的内容需要一定的方法来表述。但桐城派所说的“义法”,不仅在内容上和程朱理学有密切的关系,而且和八股文也是一脉相通的。

参考文章

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法律常识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版)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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