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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拼音]:suoyouquan de qude he sangshi

[外文]:acquisition and loss of ownership

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以及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即一方取得,一方丧失。这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确认财产归属的重要规范。从罗马法到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是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的取得为中心制定的。《法国民法典》把“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从罗马法的“财产编”中分立出来,作为第3编,条文繁多,详尽细密。其后,各国民法体例虽有变化,但都把财产取得和丧失的规范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上。资产阶级的民法十分关注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关系到确认私有财产制度,维护资本的经济秩序。

在主义国家,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建立在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的原则是坚持主义道路,维护主义公共财产的不断增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够使所有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主体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是不能产生财产取得或丧失的法律后果的。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叫做原始取得。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或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我国建立初期实行的主义国有化和50年代的主义改造,是我国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的原始取得方法。例如我国 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财产的归属,不以他人权利为依据,属于原始取得。没收战犯、 、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是对敌人的剥夺,并不承认他们原来的“权利”,也属原始取得。对农业、手工业和对私营工商业的主义改造,都是对所有制的变革,并不是对原来权利的继受,因此也属原始取得。此外,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先占

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先占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占有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的动产。

(2)占有者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来占有,而不是作为他物权或债权来占有。

(3)必须先于他人而占有。

按照先占原则,一般资产阶级民法规定,获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如在一定期间内无人认领,就成为无主财产,归拾得人、发现人所有。例如日本规定遗失物公告1年后,无人认领,拾得人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有的国家规定有价值的文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有的国家,如日本、法国规定在别人所有的物中发现的埋藏物,发现者和该物的所有者各得一半。

在我国,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一般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对拾得、发现无主财产归公的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取得时效

又称占有时效,即在一定的期间内,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持续地公开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按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而不是基于他物权或债权的占有。

(2)必须是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如系无主财产,应适用先占而不是取得时效。

(3)必须是公开而不是隐秘地进行占有;非 地而不是抢劫或恃强霸占。

(4)必须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即不间断地占有。

至于取得时效的期间为多少年,各国民法规定不一。动产、不动产也有区别。最长为30年,最短为6个月。如匈牙利、 德国规定为10年,但主义公有财产除外。日本规定动产为20年,但对不动产,如其占有的开始是善意而没有过失的行为,则为10年(见民事时效)。我国目前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

加工

指未经同意,加人工于他人所有的动产,使之成为新的动产。例如将他人的 玉石雕琢成工艺品,就属加工。构成加工的要件是:

(1)加工对象是他人的所有物。

(2)加工是未经同意进行的。

(3)由于加工而形成了新的动产,已不是原物。

动产经过加工,既已形成了新的动产,就发生了新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究竟原则上应归原所有人,还是归加工人,各国的立法和法学理论主张不一。有的从保护所有权出发,主张归原所有人;有的从保护劳动成果出发,主张归加工人。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民法规定,加工物原则上归材料所有人,只有在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显然超过原材料时才归加工人。联邦德国规定加工物原则上归加工人,只有原材料的价值显然超过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时,才归材料所有人,但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偿还不当得利。匈牙利则规定由原物主选择,或者偿付劳动价值后取得新物所有权,或者要求偿付原物的价值;只有劳动价值远远超过原物,同时加工人又是善意时,原物主才无权取得新物所有权,而只能要求偿付物的价值。但原物主如为国家或合作社,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其选择权均属于国家或合作社。

附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虽能辨认原物,但已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例如将他人的砖砌入另一人的建筑物就是附合。附合应具备以下要件:

(1)附合物系属不同的所有人。

(2)附合后尚可辨认原物。

(3)附合物已达到不可分离的程度,或者强行分离所费过大。

附合又可分为不动产上的附合和动产上的附合。不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附合于不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这应当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并支付偿金。动产上的附合,是指动产之间的结合。这应当由各所有人按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也可由价值高的一方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向他方支付偿金。如果能区分主物从物(见物),则应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并支付偿金。

混合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或虽能识别、分离而所费过大的这类法律事实。混合不同于附合之处在于:只发生在动产之间,如液体物的混合,颗粒固体物的混合等。混合的法律后果,与附合相同。

添附

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并包括加工在内。

天然孳息

指由于物的自然性能孳生出来的收益,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天然孳息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由于物的自然性能,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而不是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

(2)它的产生一般须无损于原物。

(3)必须是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天然孳息虽然往往属于劳动成果或必须辅之以人工才能取得,但不以此作为构成要件。

天然孳息所有权的取得,1804年《法国民法典》按照添附权的原则,规定物之所有权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因而确定归原物所有人。苏联等国民法也规定,除法律或特约外,属于孳息与原物分离时的原物所有人。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新所有人继原所有人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必须以原所有人的权利作为前提和依据,是从原所有人传来的,因此也称作传来取得。这是十分普遍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

法律行为

凡是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都能导致所有权的取得。其中,特定物一般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即取得所有权;种类物一般需经交付才能取得所有权。特定物中的一些不动产如房屋、船舶等,还需经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继承

指通过继承取得财产。继承人接受继承,就取得了所有权。如果数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作为共有人享有所有权。

所有权的丧失

也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所有物本身的消灭

不论是所有人的消费行为还是所有物因其他种种原因而消灭,所有权也随之消灭。但如系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损失时,所有人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即随之发生了债的关系。

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人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消费借贷等将所有物转让给他人,所有权即随之丧失。

抛弃

所有人将所有物抛弃,就丧失了对该物的所有权。

行政命令和 判决

如国家依法征用、征购或收归国有, 判决没收,所有人对该物的所有权都随之丧失。这是国家用强制程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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