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aoyou tebieshui
[外文]:special fuel oil tax
我国对以原油、重油作燃料烧用锅炉及工业窑炉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特别目的税。1982年4月经 批准, 公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自同年7月1日起执行。
征税目的开征烧油特别税是国家为贯彻开发和节约并重的能源建设方针,提高整体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税收调节措施,其主要目的是:
(1)限制烧油,缓解国家油品供需矛盾。
(2)促进企业加快以煤代油的改造,压缩烧油量,缓解油煤比价不合理的矛盾。
(3)改变在能源利用方面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把替代和节省下来的原油用于出口,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外汇资金。
(4)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征税内容和特点(1)各种锅炉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均为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原油,包括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等;重油,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他重油。凡此用油单位均为义务纳税人。其他油品或不作锅炉和工业窑炉燃料的原油、重油都不在征税之列。
(2)实行价外计税征收。即原油和重油的价格内不包含税金,用于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的应税油品,在售价之外另加税金,由烧油单位在价外负担。实行这种征收方法,不必变动油品价格,征税界限清楚,限制烧油目的明确。
(3)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即按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量规定固定税额,不受应税油品在不同产区售价高低的影响,使烧油单位的负担保持一致。
(4)实行源泉控制征税。即供应烧用原油、重油的生产单位为烧油特别税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供油环节负责代收代缴税款。这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便于集中管理。对自产原油、重油供本单位烧用的,或将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作烧用的,规定由烧用单位自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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