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uzheng zeren
[外文]:burden of proof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早在罗马法民事诉讼中,即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其原则是:谁确认,谁就应当证明;谁要求诉讼保护,谁就一定要证明。这些规则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封建的以至资产阶级的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请求,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的一方举不出证据来,诉讼的结果必然对他不利,以至败诉。所以,举证责任又称为举证的必要,这种必要虽然也是一种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裁判的法律后果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这种分担要由证明对象来确定。证明对象指与案件有关的,要求证明的一切法律事实。凡是案件中有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都是证明的对象。在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主张不同,所需确认的事实不同,因而他们负责的证明对象和范围也有区别。原告应当证明的是诉的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例如原告提起给付之诉,应当列举给付权形成的事实,并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被告在答辩中反驳原告所根据的事实,也应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分担,都是由于当事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而发生的。但是也有例外,即当事人对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无需举证。这种情形主要有:
(1)事实属于众所周知的;
(2)事实属于法律或者其他客观事实推定而无反证的;
(3)事实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事实预决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这是把当事人负责举证和人民 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结合起来,即当事人既有责任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提供证据,但是在提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人民 的裁判不一定必然对他不利,以至败诉。人民 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有权认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面对案件的解决有意义的一切事实。只有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来,审判人员又无法搜集、调查到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人民 才能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但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 根据职权收集证据的性质是不相同的。当事人举证是当事人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举证使 相信某一法律事实在实际上存在或发生过,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而 收集、调查证据,是行使审判权审判民事案件的职能,正确处理案件,它本身不是举证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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