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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课税

[拼音]:xingwei keshui

[外文]:tax on behavior

以经济活动中某些特定行为为对象征收的税类总称。这类税收名目较多。征税目的因不同税种而异。有的出于限制某些行为发展考虑,有的基于对某种经济活动或权益的认可,有的则在于开辟财源以资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需要。行为税大都针对某种特定行为课税,征收对象单一,税源不大,收入零星分散,且大多归入地方财政。

沿革

欧洲早在中世纪就有行为税。有的国家对铸造金银货币的行为课征铸造税。1624年始于荷兰的印花税,广泛课及纳税人书立、领受经济凭证的各种行为。俄国彼得一世时期征收的胡须税,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登记税,美国的 税,瑞典的奖税,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征收的狩猎税、养狗税等,均属此类。

我国特定的行为征税历史悠久,早在战国时期,楚国等就对牲畜交易行为征税。此后历代对行为征税的税种散见于工商税收和各类杂税中,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交易行为征收的“估税”,唐代的“除陌钱”,宋代商税中的“住税”、“印契税”,清朝的“落地税”等。民国时期,北洋 效法西方,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开征,以后陆续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据势力对行为征税的名目更多。南京国民 于1928年、1934年以及迁都重庆后的1941年曾先后三次改革与调整税制。其统一后的工商税制,在中央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在地方税中属于行为税的则有屠宰税、筵席税及娱乐税等。

我国行为税

1949年我国建立之初,各地一度曾沿用旧税制。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的14种税中,属于行为税的有: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4个税种。印花税,以书立、领受的商事、产权等凭证为征税对象。交易税,对药材、棉花、土布、粮食、牲畜5项产品的交易行为课征。屠宰税,对屠宰猪、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征税。列入特种消费行为税征税范围的则有筵席、冷饮、旅馆、舞厅、电影戏剧及娱乐 5个税目,采取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自1953年修正税制至1973年简并税制期间,行为税系结构及内容发生了变化。主要是:

(1)将交易税征税项目中的土布、粮食改征货物税;将棉花改征商品流通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将余下的“牲畜”一项改为牲畜交易税。

(2)废止特别消费行为税。将原征税项目中的筵席、冷饮、旅馆、舞厅 4个税目并入营业税;将“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征税(1966年停征)。

(3)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随之消失。

(4)1962年,为适应农村集贸市场恢复和发展的需要, 批准 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根据《试行规定》对征税范围提出的原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列举若干大类产品,对其交易行为征税。

(5)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盐税及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为工商税。保留屠宰税的税种,但征税范围已经大为缩小。这样我国对行为的课税,就演变为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集市交易税三种。

1979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主义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趋于复杂。为了适应变化后的新情况,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基础上, 于1988年8月6日和 9月22日相继发布了《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使纳入行为税系列的税种由3个增至5个,即牲畜交易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印花税、筵席税。

我国行为课税的主要特点是:

(1)针对性和目的性较强。如牲畜交易税只对牛、马、骡、驴、骆驼 5种大牲畜的交易行为征税,目的在于使牧区取得财政收入。屠宰税只对猪、牛、羊、马、驴、骡、骆驼的屠宰行为征税,除增加地方 财政收入的目的外,还寓有制约 杀耕畜之意。开征筵席税在于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新风尚。

(2)保障合法权益。如牲畜交易税由买方纳税后取得合法凭证,借以证明牲畜的正当来源。商事凭证如合同、产权契据等在完纳印花税后,可借以增强法律效力。

(3)收入划归地方财政,保证其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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