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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拼音]:tebie chengxu

[外文]:special procedure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 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 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类别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非讼事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 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 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 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科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除以上 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沿革

早在古罗马就有类似特别程序的规定。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裁判官可发布禁令(相当于现在的督促程序),即根据权利人请求,为暂时确定某种关系而发布。这种禁令在《十二铜表法》中就有规定:果树所有人因果实落在邻人地段上,可进入该地段拾取。除禁令外,裁判官有权发布各种命令,如回复原状、指定占有等。回复原状指对于当事人间已完成的法律行为视为未成立,或虽已成立而加以撤销。指定占有指对于特定物或他人的全部财产指定某人暂时占有。例如,死亡人的遗产无人继承,裁判官发布命令指定某人占有,以便债权人能够从遗产中实现其债权。当代各国规定的确认一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程序,即由此发展而来。

在资本国家中,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最先规定特别程序,包括督促程序、证书诉讼、公示催告程序、假扣押、假处分等。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采纳德国的特别程序,作出类似规定。当代多数国家把假扣押、假处分规定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再列入特别程序。美国 就某些事件所发布的可以采取或不可以采取一定行为的命令,并对违反命令科处罚金的规则,也列为特别程序。

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将第一审程序分为3种:

(1)诉讼程序,即普通程序;

(2)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3)特别程序,即非讼事件。后两种从广义来说,均为特别程序。当前很多国家把某些本来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的案件,划归诉讼程序审理,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出现日益扩大的趋向。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把审判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特别程序3种,并把特别程序列入第一审程序。人民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另行 。

我国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包括:

选民名单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 ,人民 的判决为之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1、132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 。人民 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审理时, 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人民 的判决书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 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

(1)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 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3~135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之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 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 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 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该判决就是在户籍簿中进行死亡登记的法律根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资本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我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6~14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 提出。人民 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人民 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 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我国,设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主义的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1~143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 提出。人民 对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告满1年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出现,并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 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参考文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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