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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300)

[拼音]:Liu Song

西晋时司法官。字子雅,广陵(当时郡治在今江苏淮阴县)人。西晋初期历任尚书三公郎、议郎守廷尉、三公尚书等司法官,秉公执法,时人把他比作西汉张释之。他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判案,断罪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没有法律条文,就应根据刑名和法例,法律和名例都用不上,就不能定罪。他极力反对司法官吏迎合君主意志,迁就社会舆论,借口具体情况,“看人设教”、“随时之宜”,以致撇开法律条文不用,量刑畸轻畸重。他说,如果认为法律条文不尽妥当,可以修改;如果认为法律条文完善,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许枉法。

但是刘颂只主张司法官吏要严格按照法律判案;而地位比他们高的“大臣”,却有权解释有疑滞的条文,并且可以根据这种解释判决“事无正据,名例不及”的案子。刘颂特别强调“人主”超越法律之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凭个人意志决定赏罚。这些就给君主大臣践踏法律、专横武断、草菅人命开了方便之门。刘颂认为御史等监司纠举非法行为,只应追究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和秩序的大罪,至于“贤人君子”的“小过”,则应放过不纠,因为这是人情之常;如果大小犯罪行为都要追究,朝野就没有完人,会造成“欲理而反乱”,引起动乱。刘颂这种主张,又是为贵族、官僚欺压平民开脱罪责。

刘颂主张恢复肉刑,理由是西晋废除肉刑后,除了 ,就是徒刑, 太重,罪犯死的太多;徒刑太轻,又禁止不了犯罪行为,只有肉刑是有效手段。逃跑的人砍掉他的脚,就没法再逃跑;偷盗的人砍掉他的手,就没法再偷盗; 女人的人,割掉他的生殖器,也就没法再干这种坏事。别人看到罪犯受肉刑的痛苦,也可引以为戒,不敢犯罪。同时,除了宫刑,受其他肉刑的人,可以照常生育后代。所以刘颂说,杜绝犯罪行为,没有比肉刑更好的了。西晋地广人稀,劳动力缺乏,刘颂的主张,实际上反映了当时统治阶级的一个矛盾:一方面,为了巩固统治,要求加重惩罚;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又希望少杀人,以便繁殖人口,增加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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