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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一审程序

[拼音]:minshi diyishen chengxu

[外文]:civil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有第一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之分。第一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凡在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第一审程序。

古代罗马法采用单级审理制度,没有上诉制度,没有审级的区别。罗马共和时代(公元前510或509~前30)开始以国民大会为上诉机关;到罗马帝国时代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以皇帝或元老院为上诉机关;帝国后期(284~476)才有从低级 向高级 上诉的规定,但审级制度仍不完备。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完备的审级制度,此后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第一审程序作了独立规定,但在审级制度上有三级三审制、四级两审制等区别,第一审程序所包括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如日本《民事诉讼法》不仅把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第一审程序,而且把简易 诉讼程序特则也编在第一审程序里。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审 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程序、行政法关系案件的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等3种程序。

诉讼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至第三审程序,这是与一个国家所实行的审级制度相适应的。例如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度,即司法组织自下至上共有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后不得再行上诉,诉讼程序就只有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经地方各级 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准许向上一级 上诉。在上诉期限内,或者在第二审 审理期间,第一审 的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只有第二审 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判决、裁决。这是第一审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区分的一个显著标志。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这些程序都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但各种程序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通常程序,人民 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都适用普通程序。法律规定由人民 审理的行政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有的案件开始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如果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都应当按普通程序审理。但任何一个案件,不能同时既适用普通程序,又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相对而言的,它的内容包括: 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判决和裁定(见民事裁判)。第一审人民 审判民事案件,按这些规定程序依次进行。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具体内容和要达到的诉讼目的,都是法定的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序,它比普通程序简便易行。它适应的范围是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见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是审理特殊案件的一种程序。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见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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