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ong-shang shuishou zhidu
[外文]: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以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主要征税对象所制定的各种税收制度的总称。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多种税相配合的复合税制,工商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
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我国建立,11月,中央人民 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我国人民 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 旧税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税制的问题。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并对各个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我国的税收制度。
税制的调整与改革建国以来,工商税制为适应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1950年调整税收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调整税收的决定。这次调整税收的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调整税收的内容有:停征和简并税种,减少货物税的税目,降低盐税税额,减轻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改进征收办法,简化纳税手续等。
1953年修正税制经过三年经济建设恢复时期,公有制经济比重提高,工商企业经营方式变化,纳税环节减少,出现“经济日见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为此进行税收改革,主要内容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重点是改变纳税环节,把从生产、商业批发到零售各个环节的税负,尽可能集中到工业销售环节或工业销售及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收。
1958年改革税制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工商业所有制方面的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新形势下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原则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基础上,适当简化税制。主要是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同时改变纳税环节,简化纳税办法。
1973年简并税制1966年“革命”开始后,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被当作“繁琐哲学”进行批判。在当时政治条件下,进一步简并了税制。主要内容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以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按行业结合产品设计税率,使多数企业可以适用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经过这次简并税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1979年的税制改革经过十年“革命”的破坏,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为使我国经济沿着正确轨道发展,1978年我国 党第十一届 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稳妥的全面改革。同时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企业自 ,逐步向“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方向发展,并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让税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这样,对一再简并了的工商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其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已势在必行。从1979年开始着手进行税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1981年 批转 《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设想》,明确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改革的原则是:
(1)适应经济情况的复杂性和经济性质、经营形式的多样性,逐步恢复一些税种,增加一些税种,使每个税种在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2)加强经济责任制,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实行征收所得税。
(3)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按不同产品和不同行业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生产和消费。
(4)鼓励出口,保护国内生产,有利于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5)在价格不能大变动的情况下,用税收调节企业利润。
(6)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照顾地方、部门、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上述原则,1980年和1981年陆续建立了涉外所得税制;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设置新税种,划细税目,调整税率。在此基础上不断进行改革完善,逐步形成较为符合国情的工商税收制度。
现行工商税制结构现行工商税收共有 30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以商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金额或数量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
(2)所得税类。就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计所得,以及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3)资源税类。对采掘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别目的税类。为达到宏观调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这些税的收入多归地方财政。
(6)涉外税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和沿用的税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我国工商税制的特点(1)税收收入结构,以对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占主导地位。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前占全部工商税收85%左右,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陆续开征了一些调节投资、分配的税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这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选择。
(2)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主义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前,税收收入我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缴纳的占99%,改革开放后仍占90%以上。
(3)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措施等,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分配政策,在发展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4)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较低。1990年工商税收占全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7.1%,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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