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guo fengjian ling jingji
[外文]:seignorial economy in France
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农村中的由贵族领主占有土地,对依附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经济形式。它是在中世纪西欧法兰克国家的封建领地制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土地使用上的特点法国封建领地制经济在土地的使用上有如下特点:
(1)禁止私人圈占土地,实行公共放牧和强制性轮作制度。法国在大革命以前的很长时期中,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耕地在庄稼生长时期,为防止牲畜啃食,都用壕沟或短桩圈围起来;而在收获结束后,立即拆掉圈围物,全部耕地实行开放,用来公共牧养牲畜。
(2)耕地实行轮作制度,耕田与休闲田交替使用,以免地力衰竭。在南部法国由于受意大利人的影响,实行的是地中海国家古老的轮作形式──二圃制,耕犁以无导轮犁为主,耕田呈不规则形状。北部法国则实行三圃制,耕犁以双轮犁为主,耕田呈长条形状。
领主经济的演变法国封建领地制经济在土地的占有上,主体仍然是领地与份地的结合。领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又是领地的统治者。11世纪时,法国封建领地上的农民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自由佃农,另一种是农奴。自由佃农受领主的控制较小,他们只是在租佃期间按规定交纳各种租税,如果一旦放弃了所耕种的土地,与原领主的依附关系也就结束了。农奴却没有自行选择领主的权利,对领主的关系是一种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
(1)农奴不得享有完全的财产权,领主在农奴死后可以得到它的一部分财产,即所谓“死手权”。
(2)农奴不能自行婚配,如果要和所属领主领地以外的人结婚,必须交纳一笔税金。
(3)农奴必须交纳领主随心所欲征收的各种任意税和人头税等。农奴制在法国盛行了很长一段时期,到了13世纪,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农奴才开始通过赎买摆脱人身依附,获取自由。当时主要赎买的就是上述的几项义务。赎买后封建主丧失了对劳动者的不完全所有权,属于封建主的只有租种给农民的土地以及所获得的地租。在13世纪以后,领主普遍减少了由自己经营的领地,将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耕种。这既可以坐收地租,又能保证领地的兵力来源,对自己更为有利。后来,形成了法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领主一般都不直接经营土地。
劳役的减轻和地产的划小是欧洲国家的普遍现象,也是封建领主经济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转变。这个转变在法国要比英国和德国早一两个世纪。法国在法兰克国家时期,领主经济是以采邑佃农的赋税和劳役作为支柱的,其中劳役要重于赋税,采邑是提供劳动力的主要源泉,从主要提供劳役改变为主要提供租税,基本上完成了由以劳役为主到以实物及货币为主的地租形式的过渡。
到16世纪前后,法国封建领地经济中农民租佃的小块土地占了很大的比重。这种小块地主要采取“纳赋地”或“租地”的形式,前者具有永佃的性质,由农民缴纳“年贡”;后者的租期长短不等,按照契约的规定收取地租,通常是采取分成的办法按比例缴纳,土地到期收归领主。在大革命以前,法国封建地租的形态虽然还是劳役地租和代役地租同时存在,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地租已逐渐成为主要的形态。
在16~17世纪,随着法国国家专制制度的日益加强,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法国封建领地制经济已经出现了一些变化。封建领主不断侵占公社土地,公共放牧制度缓慢消失,特别是在1669年路易十四颁布新的土地敕令之后,这种现象更加严重。同时农业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农业技术,小农经济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不过,直到产业革命以前法国的小农土地并没有演变成英国那样的大农场,因此,农村提供给手工工场的自由劳动力远远不如英国,它同市场的联系也不象英国农村那样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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