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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力均衡论

[拼音]:shili junhenglun

[外文]:theory of balance of power

又称均势论。研究国际现实中势力均衡规律的理论。势力均衡主要指在相互竞争的国家间,没有一个国家或集团在力量对比上占有优势地位的暂时均衡状态。实际上,在寻求这种暂时均衡状态中,每个国家和集团都要力争有利于自己的优势,因此势力均衡本身就是强权政治的主要原则。

首先阐述均势理论的是 16世纪的 N.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该书认为在法国入侵前“意大利境内的各个不同权力正在某种程度内保持了平衡”。16世纪,欧洲开始普遍运用该理论处理国家关系。1713年签订的打破法国独霸欧洲局面、确立近代欧洲格局的《乌得勒支条约》中,第一次出现了“势力均衡”这个词,18~19世纪是均势论的全盛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在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中又逐渐流行。

国际现实中的势力均衡有多种情况:

(1)A、B两国竞争出现的均势。两国都想取得力量上的优势,从而使均势只在两种力量交替上升的动态中存在着。当 C国看到其中一国被削弱而使本国面临强国的威胁时,即与弱国联合,与强国形成平衡关系,这是简单的均衡关系。

(2)在有三个以上的大国或集团、其间又没有固定的联盟关系时,就可能产生一种多向平衡关系,即旋转木马式的平衡关系。这在18世纪的欧洲曾频繁出现:在欧洲和海外存在着英国、法国、西班牙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欧洲东北部存在着奥地利、俄罗斯、普鲁士以及土耳其的平衡关系;法国和意大利还存在着从属的平衡关系。这多种平衡关系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当大国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而造成利益的转换时,其伙伴国也随之变换。1718年英、法、奥联盟反对西班牙;1725年西、奥联盟反对英、法;1733年西、法联盟反对奥;1740年英、奥联盟反对法国和普鲁士;1756年英国和普鲁士联盟反对法、奥。直到拿破仑战争时期才结束了这种多向平衡关系。1815年反法战争后瓜分欧洲疆域的维也纳会议,在欧洲重新建立并加强了均衡体制,一直维持了近一个世纪之久。19世纪末德皇威廉二世改变了宰相 O.von俾斯麦一贯奉行的均势政策,英、法成为主要竞争者,多向平衡又转向简 衡,如法俄联盟(1892)反对德、奥匈、意的三国联盟;1936年柏林、罗马轴心反对国际联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苏对抗,由于它们具有核力量的相互超杀能力,西方称这种危险均势为“恐怖的平衡”。

均势的实践虽可求得一时的稳定,但只能反映国际关系中的表象,忽视了各国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规律,忽视了它本身固有的不稳定性。竞争各方为预防失利都力争优势或有利的均势,从而激起更高水平的战略要求,其结果只能带来不断的冲突、战乱。在实施均势过程中,大国会要求“保护”某一或某些小国,也可能侵犯别国的利益。实际上均势论已成为强权政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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