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nongyeshui shiji chanliang
[外文]:actual agricultural taxable output
在我国,用来衡量农民实际农业税收负担水平所统计的各年度农业实际产量。又称农业实产量。
计算标准(1)统计范围与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的范围相同。包括:各种粮食作物的产量;薯类作物的产量;棉、麻等经济作物的产量;园艺作物的产量;其他征收农业税的农、林、渔等产品的产量。
(2)各种农产品都按当年的实际收获量计算。
(3)各种农产品产量,都按一定比率折合成当地的细粮(淮河、长江以南为大米,西北和河南、山东为小麦,华北为小米,东北为高粱米)计算。现行各种农产品对细粮的折合比率,基本上是根据1979年调整收购价格后各地农产品收购价格计算确定的。如1980年,稻谷、粟谷、高粱等原粮分别折合大米、小米、高粱米的比率为1∶0.7;小麦原粮即细粮,不折合。其他粮食和经济作物,都按国家收购价格换算。如黑龙江省高粱米每市斤价0.1443元,大豆价0.23元,大豆折高粱米的比率为1∶1.594。再如河北省小米每市斤价0.1757元,棉花价1.325元,棉花折小米的比率为1∶7.541。没有国家收购价格的产品,可按当地实际平均收购价格计算。
作用农业实产量反映了各年度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它能起到衡量各年度农民实际农业税收负担水平的作用。例如,1989年全国农业税常年产量为1392亿公斤(细粮),平均税率为8.9%,实征税额(包括地方附加)为116亿公斤(细粮),这年的农业实际产量达到4236亿公斤(细粮),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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